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3年10月26日下午6時起,至2024年4月26日下午6時止,下列路段將繼續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暫予撤銷。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