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 (374)
延長赤鱲角機場路臨時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3年12月30日下午6時起,至 2024 年6月 30 日下午 6 時止,機場路南行由其與機場南交滙處交界以南約190 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630 米處止的路段,將繼續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80公里車速限制,將繼續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