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根據第102I條發出的公告)

公共服務車輛司機的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

現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2I(1)及(9)條的規定,本人已指定下列地點由202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為公共服務車輛司機的職前訓練學校:

香港金鐘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2樓2013室;及

九龍深水埗長沙灣道266-268號昌發商業大廈5樓501及502室


    德安駕駛學校有限公司為經營上述公共服務車輛司機的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

運輸署署長謝詠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