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營巴士服務簡介 (A01-A08)

A01 遊覽服務
A02 酒店服務
A03 學生服務
A04 僱員服務
A05 國際乘客服務
A06 居民服務
A07 複合交通服務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

 

非專營私家巴士服務簡介 (B01 – B04)

B01 學生服務
B02 僱員服務
B03 傷殘人士服務
B04 其他服務

 

A01 遊覽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遊覽服務即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服務─

(a) 收取個別車費而運載乘客;
(b) 乘客有權在有間斷或沒有間斷的任何旅程中一起乘車,由乘客被接載的某地點或某些地點 (為同一地點或為同一近處的 2個或多於 2個地點 )前往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地點,然後返回乘客被接載的該地點或該等地點;
(c) 所有乘客的運載均是為完成該旅程大部分;並且
(d) 乘客中並無任何人是經常或慣常在一日之中該旅程作出的時間或大約時間前往該旅程的出發地點或途經地點,或該等地點的近處的

 

A02 酒店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酒店服務即運載下榻某酒店的乘客的服務,而該服務是在該酒店接載或放下每一名乘客的;

 

A03 學生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學生服務即運載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陪同或管控該等學生的人或於該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人往返該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服務;

 

A04 僱員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僱員服務即由僱主提供以運載任何為其僱用的人的乘客往返該等人的工作地點的服務;

 

A05 國際乘客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國際乘客服務即運載乘客往返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地點之間的服務:香港國際機場,紅磡火車站、澳門渡輪碼頭或任何其他碼頭,任何香港邊境過境站,任何酒店、航空公司辦事處或任何渡輪終點碼頭或同類終點碼頭,而使用該服務的乘客只包括─

(i) 藉飛機、鐵路、渡輪船隻、船舶或汽車到達香港的人或擬藉飛機、鐵路、渡輪船隻、船舶或汽車離開香港的人;
(ii) 迎接或陪同第 (i)節所提述的人士的人;或
(iii)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僱用的人,或旅遊代理、船務代理或鐵路代理僱用的人;

 

A06 居民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住客服務即署長於考慮獲得專營權以經營住客服務所涵蓋路綫的任何部分的專營公司的權益與其他有關事宜後所批准的住客服務,而該服務是由或代任何住宅發展的管理機構、住客或擁有人提供,以運載乘客往返該住宅發展的服務

 

A07 複合交通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複合交通服務即署長於考慮獲得專營權以經營複合交通服務所涵蓋路綫的任何部分的專營公司的權益與其他有關事宜後所批准,且乘客中並無任何人是經常或慣常在一日之中旅程作出的時間或大約時間前往旅程的出發地點或途經地點,或該等地點的近處的複合交通服務,而該服務是以公共巴士服務結合另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服務,運載乘客由一起點往一目的地的服務 (主要為運載乘客往返住宅發展而提供的服務除外 ),而凡為整個旅程 (單程或雙程 )支付聯運車費,該車費於並非巴士登車點或巴士上支付。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

署長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章 )第 27(4)條,批准合約式出租服務。該條文列明公共巴士服務指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以運載乘客。

根據現有客運營業證條件,營辦任何合約式出租服務,只要往返相同起點及目的地地區,而在 30 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即須在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書面批准。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章 )第 27(5)條,私家巴士服務指

B01 學生服務

為學生提供服務,即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

 

B02 僱員服務

即一項由僱主所提供用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他們工作地點的服務。

 

B03 傷殘人士服務

即專為運載傷殘人士及受僱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

 

B04 其他服務

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署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