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1.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3(1)、77D(3)、88D(3)、88L(3),90(2)(c)及102C(3)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8及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d)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e)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f)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被定罪司機的車輛牌照;

(g)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h) 覆核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以及

(i)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指名任何條款的決定。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式規則。
 
2006年工作匯報
 
4. 交通審裁處於2006年處理過17宗申請。包括: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或取消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私家車車輛牌照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