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運輸管理

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1.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3(1)、77D(3)、88D(3)、88L(3),91(1)和102C(3)條,《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45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8及23條所提出的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d)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e)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f) 覆核運輸署署長因司機被定罪而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決定;
(g)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h)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或取消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決定;
(i) 覆核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以及
(j)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指名任何條款的決定。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非官守成員(分別從主席小組和成員小組選出)組成。
3.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席前的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

2008年工作匯報

4. 交通審裁處於2008年處理過39宗申請。包括: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或取消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車輛牌照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正式/暫准駕駛執照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