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車輛的測試及先導使用

為便利業界更廣泛地測試和日後進一步應用自動駕駛車輛,《2023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及《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規例》(第374AA章)(《自動車規例》)已於2024年3月1日實施。運輸署於同日亦發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列明測試和先導使用自動駕駛車輛的詳細技術、安全和操作要求。


任何有意在香港道路上測試及使用自動車的人士或機構,須先按照法例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先導牌照及自動車證書,以及通過運輸署的車輛檢驗和測試,並按照現行汽車登記及領牌制度為有關自動車登記及領牌,同時須遵從《自動車規例》就自動車的保險、維修及保養、事故或意外的通報和調查等相關規定。


在2024年,有兩個測試項目根據《自動車規例》獲發自動駕駛車輛「先導牌照」及「自動車證書」,涉及12輛自動車及2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