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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例

第51章 气体安全条例 - 第2条 释义


“仓库”(store) 指储存以下储气鼓或储存器的地方(包括房产的一部分)─

  • (a) 盛载或曾盛载煤气或天然气的储气鼓;
  • (b) 盛载或曾盛载石油气,并且配有设备以便能取出液态石油气的储存器,而该种气体是或会藉气体喉管由该储存器供应予用户的;或
  • (c) 盛载或曾盛载石油气而总标称容水量逾130升的一个或多个储存器;
“储存”(store) 指─

  • (a) 在储气鼓内盛载煤气或天然气;或
  • (b) 在以下储存器内盛载石油气─
    • (i) 配有设备,以便能取出液态石油气的储存器,而该种气体是或会藉气体喉管由该储存器供应予用户的;或
    • (ii)置于一处地方(包括房产的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储存器,而该等储存器的总标称容水量逾130升者;


* 不可踏单车运载总容量逾130升的石油气(大约等于2罐石油气)。

第132BC章 游乐场地规例 - 第14(1)条 车辆


(1) 除非是行使合法权限或特权,否则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手推车、货车、车辆、单车或三轮车带进或安排将其带进游乐场地,或在游乐场地内乘坐上述任何一种车辆,亦不得在游乐场地内 搬运任何重物:

但如署长*已在 该游乐场地内拨出地方供任何一类车辆使用,则本条并不当作禁止在该地方内驾驶该类车辆,或由该游乐场地 的入口驾驶该类车辆沿直接路线前往该地方。



* 署长︰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第132BC章 游乐场地规例 - 第30条 罪行及罚则 (2020年第88号法律公告)


任何人─

(a) 违反第6、7、8、9、10、11、12、13、14(1)或(3)、15、16、18(1)或(2)、19、20、21、22、23、23A、25、26、27或29条 的任何条文; (1975年第158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5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03号法 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20年第88号法律公告)

(b) 在游乐场地内驾驶车辆时,遇到正在执行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以讯号或其他方法指示其停车,而拒绝或故意不停车;或

(c) 没有遵从根据第17或24条条文展示的告示所载的任何规定 (1992年第30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20年第88号法律公告),
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4天。

第 132E章 泳滩规例 - 第9条 动物及车辆


(1)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将 —— (1999年第78号第7条) (a)任何车辆(婴儿车除外);或 (b)任何动物, 带到、安排其被带到或容受其被带到泳滩上。


(2) 如任何泳滩的范围包括任何道路或道路的某部分,而该等道路是为供车辆使用而设的,则第(1)款条文并不适用于任何被带到、安排被带到或容受被带到该等道路上的任何车辆。


第208A章 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 - 第4条 禁止将车辆带进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获得总监的同意,否则不得将任何车辆或单车带进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或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驾驶、使用或管有任何车辆或单车。
(2) 第(1)款不适用于─

(a) 在总监指定并标明用作驾驶、使用或管有车辆或单车的道路上,或在总监如此指定的停车场内,驾驶、使用或管有车辆或单车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而在该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骑踏单车的人。
(3) 任何人在总监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泊车辆,须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费用。 (2005年第63号法律公告)
(4) 如总监已—

(a) 将他指定的停车场封闭,不让公众人士使用;及
(b) 在该停车场的要冲位置或入口展示关于该项封闭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则任何人不得在未获总监的同意下,将车辆驶进 或停泊在该停车场内。 (2005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228章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 第4条 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 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 被策骑的动物或另一部驾驶中的车辆时,不沿用合乎惯例的一边路面;
可处第一级罚 款或监禁3个月。


第295G章 危險品(管制)規例 - 第129條.運送特定分量的煤油不需牌照



(1) 尽管有第116(1)条的规定,如以脚踏车或电单车运送的煤油在同一时间 不超过40公升,则获豁免不受本条例第6条关乎运送的管限。


第 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 附表8 罪行的罚款级数

                                         附表8

                                                                   [第1138条]
                                  罪行的罚款级数

               (格式变更——2018年第 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级 $2,000
第2级 $5,000
第3级 $10,000
第4级 $25,000
第5级 $50,000
第6级 $100,000
                                           (由1994年第 58号第3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