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发出的香港驾驶执照

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发出的香港驾驶执照
如驾驶执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种驾驶资格是经由《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第11(3)条的「免试签发」机制所取得,无论是实体或电子驾驶执照,其所获签发/续发的驾驶执照档号会以 "DI" 为字首,而以「免试签发」机制取得的驾驶资格旁亦会以「*」号标示(适用于由2025年9月15日起签发/续发的驾驶执照)。如有需要,执照持有人可向运输署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署发出信件以证实其驾驶资格是经由「免试签发」机制或通过驾驶考试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