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三月廿二号前发出的香港驾驶执照式样说明(现时仍然有效)

自二零零二年十月廿八日起发出的香港驾驶执照
*自2012年11月19日起,如驾驶执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种驾驶资格是经由《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第11(3)条的「免试签发」机制所取得,其所获签发/续发的驾驶执照档号会以 "DI" 为字首。
#如有需要,执照持有人可向运输署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署发出信件以证实其驾驶资格是经由「免试签发」机制或通过驾驶考试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