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批准参与「深圳湾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的条件
参与「深圳湾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时须遵守以下的条件,包括:
- 根据本批准信使用指明车辆时,如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提出要求,必须向其出示本批准信以供查阅。
- 为符合条件(1)的要求出示本批准信时,批准信持有人须透过电子装置展示本批准信的电子档案,或出示其自行列印的打印本。选择通过电子装置展示本批准信的人士,必须确保批准信上的所有资料及二维码清晰可读。如批准信持有人选择出示本批准信的列印本,须将打印机设定为列印A4文件、比例为100%列印及确保该列印本上的所有资料及二维码清晰可读。
- 根据批准信使用车辆时:
(a) 可在本批准信有效期内首5天经深圳湾口岸前往广东省一次,并在出境后7天内(出境当天当作一天计算)经由深圳湾口岸返回香港;
(b) 只可由批准信件列明的指定司机驾驶;
(c) 批准信上所列明的「申请人」必须随行;及
(d) 不可在封闭道路范围内引致或有可能引致交通挤塞。
- 本批准信:
(a) 并无授权车辆在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 (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28条封闭之道路上行驶;
(b) 并无批准驶入设有「不准驶入」标志之道路;
(c) 并无授予任何泊车特权。指明车辆只可在以法定交通标志及路面标记划为停车地方之地点停泊;
(d) 不得被用作或涉及任何非法行为;及
(e) 并无批准进入军事禁区。
- 若广东省公安厅签予批准信所限辖车辆的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及驾驶人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失效,本批准及批准信将同时失效。
- 如申请在获得批准及有关文件(包括批准信、批文及车牌号、行驶证等)发出后,有关申请人、指定司机或指明车辆的资料与申请时有所变更,则有关配额即告作废。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亦可能拒绝让指明车辆过境。
- 如批准信持有人或指定司机无合理理由逾期驾车回港,将来的申请可能不获受理。
- 凡有人违反批准信的任何条件,运输署可按批准信的持有人申请本配额时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或通讯地址,以书面通知批准信的持有人,取消本本计划的批准。
申请人或司机亦可能因指定跨境驾驶计划的参与资格失效及没有有效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进入跨境封闭道路而被警方检控。
批准参与「深圳湾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