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例订有有关使用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条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私家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14(1)条,运输署署长可为授权使用私家车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运载乘客,而就该私家车发出提供指定类型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出租汽车许可证只发给私家车登记车主。    
     
出租汽车许可证不得转让。当有关私家车过户予他人时,就该车辆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会随即取消。    
     
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类别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14(3)(b)条,如运输署署长认为申请中所指明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请人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该规例第15(5)条亦订明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限制及有关考虑因素。现时,运输署主要发出以下类别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类别 用途
(a) 酒店服务出租汽车 用以接载指定的酒店宾客
(b) 旅游服务出租汽车 用以接载指定的旅行社游客
(c) 私家服务(豪华房车) 出租汽车 用以接载已订有合约,或已预约使用贵宾式服务的人士
(d) 私家服务(豪华房车 –过境)出租汽车 用以接载已订有合约,或已预约使用贵宾式过境服务的人士
(e) 私家服务出租汽车 用以接载交通服务不足的地区的居民

使用非法出租汽车服务会令乘客蒙受风险,因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非法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其第三者责任保险可能会失效。运输署已推出「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以方便公众在打算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前,于互联网上查询某登记号码的私家车是否已获发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运载乘客。

要使用「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www.gov.hk/hirecarpermit

 

   
     
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    
现时所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均由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考虑。遴选委员会会审视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既定的客观要求及是否充分证明有确实需要领取出租汽车许可证,并会考虑相关法例要求及与申请有关的其他因素,然后向运输署署长就是否批准有关申请提出建议。运输署署长会根据遴选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遴选委员会由运输署一名首长级人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运输及物流局和运输署的官方代表和不同非官方成员。有关遴选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请参阅此连结    
     
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    
有关申请手续,请参考相关的申请书    
有关申请营办过境出租汽车服务的详情,请参阅此网页    
     
由2017年2月1日起实行的新措施    
     
预先评估    
为向有意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人士提供更大弹性,并且利便新服务提供者加入出租汽车市场,运输署引入一项可供自由选择的「预先评估」安排,让有意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人士可选择在无需提交私家车登记文件的情况下,提出「预先评估」提求,从而获悉如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可获批准的机会,才进而投资和购买车辆。    
对于每项「预先评估」请求,运输署都会先征询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才把所得结果告知请求方。请注意,「预先评估」所得结果只供参考之用,绝不会于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时,对运输署署长根据法例行使权力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具约束力。    
本署将由2017年2月1日起接受「预先评估」请求。申请人可从此连结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向本署请求进行「预先评估」。    
     
就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给予特别考虑    
现时,运输署审批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申请人提供的出租记录和将履行的服务合约,以评审有关申请中的服务类别是否符合「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这项法定要求。为进一步便利新服务提供者加入市场,就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出租记录或将履行合约的个案,运输署会按个别情况给予特别考虑。申请人须就其拟议经营模式/计划提供充分理据及证明资料,以支持有关申请。如有关申请以获给予特别考虑为理由获得批准,申请人便须使用应课税值为港币400,000元以上的全新车辆。就这项条件而言,全新车辆是指在申请时的车龄,由以「全新车辆」在香港首次登记的日期起计,少于1年;或如车辆并非以「全新车辆」在香港首次登记,则申请时车龄应距「出厂年份」不多于1年。这项安排由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所使用车辆的车龄新规定    
为确保出租汽车的质素符合更高质素点对点个人化交通服务的定位,由2017年2月1日起,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中拟使用的车辆,应课税值应至少达300,000元以上;在申请时的车龄,由以「全新车辆」在香港首次登记的日期起计,应少于7年(即车龄为6年或以下);如车辆并非以「全新车辆」在香港首次登记,则申请时车龄应距「出厂年份」不多于6年。    
此外,在2017年2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所有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新申请,会新增一项出租汽车许可证条件,订明如须更换车辆,替换车辆的车龄不应高于原来车辆。对于在2019年2月1日或以后更换的所有现有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这项规定亦会适用而成为出租汽车许可证条件。    
     
宣传工作    
本署制作了以下电台宣传声带及网上短片,以宣传如何辨别非法出租汽车服务,亦提醒市民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车辆,其第三者风险保险可能失效。    
     
电台宣传声带
   
乘客版    
司机版    
     

网上短片

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短片截图

   
     
常见问题    
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常见问题,可浏览此处    
     
联络方法    
如对出租汽车许可证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04 2577与本署公共车辆分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