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2025年10月20日起,获批准参与「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泊车转乘计划」的车辆将不受指定封闭道路的限制,无须因驶经连接边境管制站的封闭道路而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计划的申请资格和其他条件维持不变,有意参与计划的人士仍须按相关计划的要求递交申请

2. 澳门交通事务宣布,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东停车场(「东停车场」202551日起更新收费轻型汽车泊车时间少于12小时,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收费澳门元10元,而连续泊车12至24小时仅收12小时的泊车费用,即全日泊车总费用为澳元120元。若泊车超过24小时,将按上述方式进行累计。如申请人已持有有效的往来粤港或港澳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或获批指定跨境驾驶计划的资格,包括「港车北上」或「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泊车转乘计划」,使用东停车场时需缴交停车场新收费费用。详情请参阅澳门交通事务局网页:https://www.dsat.gov.mo/dsat/news_detail.aspx?a_id=0E2619EA7EA58928363EF1D3F1D28678

3. 至于东停车场的使用规章和预留车位的安排,请致电澳门交通事务局 ((85388666363)查询或浏览其网页:https://www.dsat.gov.mo/hzmb/carpark_east.aspx


切勿经营非法跨境出租车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符合《条例》订明的若干条件(包括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因此,跨境私家车如没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否则即属违法。

任何人违反《条例》第52(3)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及如属再次定罪,则可处最高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根据《条例》第90至93条的规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条被定罪,有关人士可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初次违例,可被吊销汽车牌照6个月;就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则可被吊销汽车牌照12个月。涉案车辆须于牌照被吊销期间移交运输署保管。


按此参阅有关申请指定跨境驾驶计划/过境车辆封闭道路许可证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