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2026年3月份「一换一」计划的申请数量大幅增加,申请的处理时间会较长,请耐心等候。车主如欲查询申请进度,请先向相关注册分销商/注册进口者确认其递交申请的日期,让本署能更有效地跟进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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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26年2月25日宣布,电动商用车、电动电单车和电动机动三轮车的首次登记税将继续获全数宽免至2028年3月31日。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税宽减,包括「一换一」计划,则会在2026年3月31日届满后不再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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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除符合条件的私家车车主(见(ii)段)外,一般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上限为$58,500。 | ||||||||||
| ii. | 符合「一换一」计划#条件的私家车车主,其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上限为$172,500。 | ||||||||||
| iii. | 应课税价值(即税前车价)超过港币500,000元的电动私家车不会享有首次登记税宽减。 | ||||||||||
| # | 「一换一」计划下,安排拆毁及取消其符合条件的旧私家车的登记,而之后首次登记一辆新的电动私家车(「替代电动私家车」)的车主,可获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有关计划的详情可参阅下文。 | ||||||||||
请按此浏览环境保护署的网页以了解推广使用电动车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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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换一」计划(参加条件于2019年1月28日起修订) | |||||||||||
| 「一换一」计划已于2026年3月31日完结,现时只接受符合政府一次性的安排的电动私家车的申请。 | |||||||||||
| (a) | 车辆类别及推动力 - 「旧私家车」在取消登记时的车辆类别必须是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所定义的私家车。「旧私家车」可以是一辆汽油、柴油、插电式/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私家车。 | ||||||||||
| (b) | 车龄 - 「旧私家车」在被拆毁而取消登记时必须已在香港首次登记最少6年,即在「旧私家车」的「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上显示的「首次登记日期」与取消「旧私家车」登记当日之间的期间须为6年或以上。 | ||||||||||
| (c) | 拥有车辆期间 - 紧接在「旧私家车」取消登记前,你须连续是「旧私家车」的登记车主18个月或以上,即在「旧私家车」的「牌簿」上显示的「登记为车主日期」与取消「旧私家车」登记当日之间的期间须连续为18个月或以上。 | ||||||||||
| (d) | 领牌期间 - 紧接在「旧私家车」取消登记前的12个月期间内须有最少10个月(即304天或以上),或取消登记前的24个月期间内须有最少20个月(即608天或以上),连续或不连续皆可,领有有效车辆牌照。 | ||||||||||
| (e) | 车辆类别及推动力 - 「替代电动私家车」在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类别必须是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所定义的私家车,并是一辆纯粹以电力驱动及并不排放任何废气的私家车。 | ||||||||||
| (f) | 首次登记时的车主 - 「替代电动私家车」在首次登记时的登记车主必须是「旧私家车」在拆毁及取消登记时的登记车主。 | ||||||||||
| (g) | 「旧私家车」的拆毁和取消登记,以及提交「替代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申请均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4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进行。 | ||||||||||
| (h) | 「旧私家车」被取消登记的日期不可迟于提交「替代电动私家车」首次登记申请当日。上述两个日期不可相隔超过3个月。 | ||||||||||
| 参加「一换一」计划的程序 | |||||||||||
| 主要步骤包括: | |||||||||||
| (i) | 检查有关「旧私家车」是否符合参加「一换一」计划的条件; | ||||||||||
| (ii) | 安排拆毁有关「旧私家车」; | ||||||||||
| (iii) | 为有关「旧私家车」完成取消登记; 以及 | ||||||||||
| (iv) | 提交「替代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申请及「一换一」计划申请以获取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减。 | ||||||||||
| 关于步骤(iv),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任何汽车在首次登记前,正在出售该辆汽车的注册分销商/注册进口者,或正在申请将汽车首次登记的人(如该辆汽车由注册进口者以外的人进口)须缴付首次登记税。因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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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换一」计划的申请处理时间大约为10个工作天(在接获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所有所需文件起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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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促请有意参与「一换一」计划的私家车车主在安排拆毁其现有的私家车前,先细阅上述文件,清楚了解计划的参加条件及申请程序。如私家车车主不肯定其私家车是否符合计划的参加条件,应先向本署查询。查询方法见常见问题第一条,或致电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 2804 2270) / 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