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缺点车辆举报机制

为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本署的车辆检验办事处接受市民及政府部门对有缺点车辆的举报及转介。本署会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涉嫌有缺点车辆采取适切的跟进行动(包括向登记车主发出通知书或验车令),以确保车辆安全及适宜于道路上使用。举报人必须提供以下有缺点车辆的详情,以支持其举报属实:

若资料不足,本署会联络举报人补交所需的资料,以便本署采取跟进行动。如举报人未能及时补交有关资料,有关举报只会被记录在案供日后参考之用。

按所举报车辆缺点的缓急及严重性,以及考虑到有关车辆的型号、改装风险及被举报车辆过往的记录,本署会向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即时危险的有关车辆的登记车主发出验车令。对一般未构成即时危险的举报,本署会考虑先向登记车主发出通知书,指示有关车主尽快修复被举报的缺点,并在限期前把已修复车辆的相片及其声明呈交本署,以证明有关缺点已纠正妥当。若本署认为有关相片未能清晰显示有关缺点已被修复,亦会要求有关车辆接受车辆检验。

2) 举报方法

你可透过以下方式向本署提交有缺点车辆举报:

你亦可填写「有缺点车辆举报表格」并以上述方式连同能清楚显示被举报车辆的车辆登记号码及有关缺点的相片及/或录像证据送交本署。

按此下载「有缺点车辆举报表格」。


3) 重要告示



4) 查询

如有查询,请联络车辆检验办事处(电话号码: 3961 0372;传真号码: 3961 0420)或致电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