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回应香港记者协会声明

  香港记者协会在昨日(一月二十三日)就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证明书)的优化安排发表的声明,是基于对终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解读,而对运输署作出错误指控。运输署认为有必要作出以下回应,以正视听。

运输署署长有权也有责任防止滥用车辆登记细节

  终审法院于2023年6月就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蔡玉玲(终院刑事上诉2023年第2号)一案颁下判辞明确指出:

原有机制有被滥用风险

  终审法院指出原有申请证明书的表格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这一语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确(注4),并注意到按当时的申请机制而提供车主个人资料有被滥用的风险(注5)。

  因应有关裁决,运输署应完善有关申请程序强化监管框架,以确保申请证明书的用途符合设立登记册的目的。

优化安排

  经优化的安排旨在清楚订明登记册的设立目的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指明情况,并且属合法及正当,及有关资料只是用作申请时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不会被误用或滥用。优化机制订明可获发放证明书的七种指明用途,并于《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指引》(《指引》)说明有关申请程序、可获发放证明书的指明用途及其诠释和参考例子、注意事项等,供申请人参考。

  优化机制亦推出「例外情况」的申请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记者),如认为其申请虽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条件,但基于其他涉及车辆的拥有权或车辆的使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而需要确定该车辆的登记细节,希望署长可作特别考虑发放证明书,可透过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况申请。有关提出例外情况申请的详情亦载于《指引》。

  「公众利益」是普通法下一个经常运用的概念。至于甚么事宜是符合「公众利益」及应赋予的比重,则因应个别情况而定。在收到例外情况申请后,为履行妥善管理登记册的责任,署长必须逐一考虑,并只会在信纳以下情况批准例外情况申请:

(一)申请人获得及向其披露该车辆登记细节(或部分细节)是合法及正当,

(二) 整体而言向申请人披露该车辆登记细节(或部分细节)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大于登记车主享有的私隐权及其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及

(三)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申请人所说明的特定用途而不会被误用或滥用。

  署长会根据《指引》第15至18段所述的要求及相关因素考虑是否批准申请,而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充分资料让署长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有申请都会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政府也有既定机制防止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牵涉利益冲突。

优化安排符合人权保障和终审法院判决的精神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根据《基本法》及《公约》的有关规定,该等权利和自由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私隐权也是受到《基本法》及《公约》有关规定保障的基本权利。就发出证明书的优化安排,已经在所有适用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优化安排符合终审法院判决的精神。

注:
  1. 蔡玉玲案,第31段。
  2. 蔡玉玲案,第35段。
  3. 蔡玉玲案,第32、36、37、52及75段。
  4. 蔡玉玲案,第73段。
  5. 蔡玉玲案,第66段。


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