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包括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及骑单车者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的信号
如发出信号能够协助或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便应发出信号。发出的信号必须正确(见图解),并仅为所述目的而发,同时应清楚及适时地发出。在完成转向后,切记关掉方向指示灯。
如不使用方向指示灯号,可改用手号;或在有需要时,手号也可用作增强方向指示灯号及停车灯号的效果。骑单车者也应以手号表明意向。
信号只可用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本身的意向,切勿用来指示其他道路使用者应怎样做。
在未懂得如何正确地发出信号及明瞭别人所发信号的意思之前,切勿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或骑单车。
驾驶人踏下刹车掣时,设于车尾的红色停车灯便会亮着,向尾随的道路使用者示意车辆正在慢驶或停下来。切勿把停车灯与红色后灯混淆。
响号只可用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或附近可能有危险,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
闪动大灯也可用作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骑单车者应以响车铃作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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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及其他获授权人士所发出的信号 如有警务人员、交通督导员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例如在隧道区或管制区的获授权人士或学校交通安全队) 在场指挥交通,就必须遵从他们发出的信号,即使有其他交通标志、道路标记或交通灯号。至于其他人发出的信号,应按常理判断是否依从。 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在路口截停车辆时,除非得到他们的指示,否则不得转左或转右。 在紧急情况下,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及其他获授权机构的车辆,会使用双音响号及警号,或闪动白色、红色或蓝色的灯号,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其正在驶近及需要优先使用道路。遇上此情况,必须让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