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驾驶改进课程由2002年9月开始推行,目的是加强驾驶者的道路安全意识及向他们灌输良好驾驶行为的观念。

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

为进一步促进道路安全,按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及第375章《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由2009年2月9日起,以下类别人士须按照规定,强制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下称「该课程」):

(a) 因触犯以下任何一项根据《道路交通条例》( 第 374 章 ) 属严重交通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士:

   - 第 36 条下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
   - 第 36A 条下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 第 37 条下的危险驾驶
   - 第 39、39A、39B 和 39C 条下的酒后驾驶罪行
   - 第 39J、39K、39L、39O(1) 和 39S 条下的药后驾驶罪行
   - 第 41 条下的超速驾驶,而时速超过车速限制 45 公里以上;或
   - 第 55 条下的赛车或进行速度测试

一般来说,违反交通规例者须根据法庭命令的限期内修习该课程。

(b) 在两年内累积违例驾驶分数达10分或以上的驾驶者。违者每被记满10分,即须在运输署署长发出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下称「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修习该课程一次。

常见问题

问1: 我已被记10分,并在接获运输署署长发出的通知书后,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本人被记的分数会否获扣减3分?
答1: 学员如修毕整个驾驶改进课程而表现令人满意(包括准时出席全部课堂、留心听课、积极参与课堂及小组讨论及活动、及在课末笔试取得及格成绩),便可从违例驾驶记分总分中扣减3分。但是,假如在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日,他/她:

(a) 没有被记违例驾驶分数;或
(b) 已被记15违例驾驶分数或以上;或
(c) 运输署署长曾于两年内,因该人完成令他/她获发给课程证书的驾驶改进课程,而从该人被记的违例驾驶分数的总分数中扣减分数,

即使该人已完成令他/她获发给课程证书的驾驶改进课程,亦不会获扣减分数。
   
问2: 如我不遵从运输署署长发出的通知书,会有何后果?
答2: 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8AA条第(5)和(7)款,不遵从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和监禁两个月,而违者在服刑和缴交罚款后仍须修习该课程。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 374B 章)第6条,在你未按照规定修毕该课程前,运输署署长不得向你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
   
问3: 如我未能在运输署署长发出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内注1修习和完成该课程,该怎办?
答3: 你须于指定的期间内向运输署署长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并陈述真确理由注2。有关申请须交予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请注意,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收取欠资及相关费用。本署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有关邮件将由香港邮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请参阅邮费的详情]

注1: 即发出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
注2: 所有申请将会作个别考虑,申请人应尽早在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完结前递交申请,让运输署署长有足够时间考虑申请。
   
问4: 如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驾驶执照资格,并须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但在被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届满后仍未修习该课程,会有何后果?
   
答4: 你的驾驶资格会继续被取消,直至你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为止。此外,你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和监禁两个月。
   
问5: 驾驶改进课程的课程时间及收费为何?
答5: 驾驶改进课程分为两节,合共8个小时。驾驶改进学校东主就一项驾驶改进课程所收取的最高费用为港币1,000元;及发出一份修习证书或一份课程证书的最高费用为港币30元,但不同学校的收费会略有不同。有兴趣人士可亲身或致电驾驶改进学校查询有关资料。指定的驾驶改进学校的资料可见问6。
   
问6: 我可在何处报名修读该课程?
答6: 请参阅指定的驾驶改进学校
   
问7: 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驾驶执照资格,并须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我被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届满后,而我已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我如何从运输署取回我的驾驶执照?
   
答7: 你在完成修习驾驶改进课程后,学校需要整理课后评核试成绩及将其与出席纪录一起呈交运输署作进一步处理。因此,如你被法庭判令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及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你被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届满后,你应待学校发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取回你的驾驶执照。如在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后,你的驾驶执照已到期,或你是因在两年内记满10分或以上而须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你亦应待学校发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申请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
   
问8: 我到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或牌照事务处取回或申请驾驶执照时,要否需要带备及出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
   
答8: 本署建议你带同驾驶改进课程证书作证明,以便本署核对你的资料和向你交还驾驶执照。
   

其他查询

请致电运输署热线 2804 2600 查询。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指引。有关法例载于《道路交通条例》 ( 第 374 章 ) 第 36、36A、37、39、39A、39B、39C、39J、39K、39L、39O(1)、39S、41、55、72A 和 102B 条;《道路交通 ( 驾驶执照 ) 规例》 ( 第 374B 章 ) 第 6 条;以及《道路交通 ( 违例驾驶记分 ) 条例》 ( 第 375 章 ) 第 8A 和 8AA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