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新「流动电话」法例的内容为何?

答 1. 由 2000年 7月 1日 起, 所有 机动车辆司机在其车辆 行驶时 ,不得手持手提式流动电话,或将手提流动电话置於头与肩膀之间,或手持任何流动电话的附件(包括收音器)。

至於其他类似的手提式「电讯设备」,例如无綫?q通话器(流动电话除外),亦由 2001年 7月 1日 起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这规定同样适用於所有机动车辆司机。

﹕在新法例中,「电讯设备」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设计上供用作与任何人透过无线电波或其他电磁媒介进行通话的设备、器具或器件,不论该等设备、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装在汽车上,包括流动电话、无綫?q通话器及对讲机,扩音器则除外。

问 2. 违反新法例的刑罚为何?

答 2. 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千元。

问 3. 如司机想接听来电或打电话而用手指按动流动电话的键盘,会否触犯新法例?

答 3. 只要司机在作出这些行动时并非手持流动电话,他/她并不会触犯新法例。

问 4. 如司机在使用流动电话时,用手指拿着流动电话的免提式附件的话筒,会否触犯新法例?

答 4. 会,因为这涉及答 1中所述的手持附件的行动。

问 5. 如司机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停红灯时、塞车停下时或停泊在路边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式流动电话,会否违反新法例?

答 5. 不会,因为新法例只适用於当车辆行驶时。

问 6. 如乘客手持流动电话让司机使用,乘客或司机会否违反新法例?

答 6. 不会。由於司机并非手持流动电话,因此他不会违反新法例。然而,如司机在该情况下对车辆失却妥善控制,他可能会因其他罪行被检控,例如「不小心驾驶」。

问 7. 当驾驶教师为学车人士提供驾驶训练时,倘若由学车人士驾驶车辆,而在车辆行驶期间,驾驶教师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式流动电话,会否违反新法例?

答 7. 新法例适用於所有机动车辆司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章),司机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车辆的人,而视乎情况而定,可能包括驾驶教师。

问 8. 新法例中有否规定任何认可的免提式流动电话附件?

答 8. 新法例禁止司机手持手提式流动电话或其附件,但并无指定免提式流动电话附件的种类或对附件的种类实施任何管制。如使用流动电话时,并无涉及上文答 1项所述的情况,则不论是否连同免提式附件一起使用,均不会违反新法例。但在车辆内所安装的免提式流动电话附件,不应违反其他现行规例,亦不应影响司机的视线或其操控车辆的能力。

问 9. 新法例实施後,是否强制规定车辆安装免提式装置﹖

答 9. 不是的,这项新法例的目的,是阻止市民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以提高道路安全水平。因此,如司机 /车主无意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这项新法例对其不会有任何影响。

问 10. 市民在骑脚踏车时如手持流动电话与他人通话,会否违反新法例﹖

答 10. 不会,新法例只适用於汽车驾驶人,非机械推动的车辆的驾驶人并不属於新法例的规管范围;但如市民在骑脚踏车时使用流动电话而对脚踏车失却妥善控制,可能会因其他罪行,例如「不小心骑脚车」而被检控。

问 11. 商用车辆的司机在使用手提式无线电通讯设备方面会否获得一年宽限期﹖

答 11. 不会,一年宽限期是适用於无线电通讯设备 (手提式流动电话除外 ),而非适用於指定类别的司机。换言之,由 2000年 7月 1日起,任何司机在他驾驶的汽车移动时,如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将会违反新法例;而由 2001年 7月 1日起,任何司机在他驾驶的汽车移动时,如以手持方式使用其他无线电通讯设备,亦会违反新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