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 (374)
火炭坳背湾街及禾香街限制区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374) 14(1)(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3525日上午10时起,下列路段划为限制区。

(A) 每日上午 7 时至下午7时限制区

坳背湾街由其与禾香街的交界以西约4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B) 全日24小时限制区

(a) 禾香街由其与坳背湾街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约35米处止的路段;

(b) 坳背湾街由其与禾香街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8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c) 坳背湾街由其与禾香街的交界以东约8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4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d) 火炭站巴士总站外的的未命名道路由其与坳背湾街的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40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及

(e) 火炭站巴士总站外的的未命名道路由其与坳背湾街的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0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除经由运输署署长发给许可证者外,机动车辆司机一律禁止在限制区内:

(i) 上落乘客;或

(ii) 起卸货物。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道路标记,表明限制区范围。

运输署署长罗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