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 (374)
火炭山尾街限制区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374) 14(1)(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3616上午10起,山尾街由其与穗禾路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约42米处止的路段划为全日24小时限制区。

除经由运输署署长发给许可证者外,机动车辆司机一律禁止在限制区内:

(i)  上落乘客;或


(ii)  起卸货物。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道路标记,表明限制区范围。

运输署署长罗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