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 (374)
延长赤鱲角机场路临时车速限制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3年12月30日下午6时起,至 2024 年6月 30 日下午 6 时止,机场路南行由其与机场南交汇处交界以南约190 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630 米处止的路段,将继续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80公里车速限制,将继续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