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4月23日上午12时01分至2029年12月31日上午5时30分,下列路段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