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9月14日凌晨1时至2026年3月14日凌晨1时,下列路段将继续实施每小时7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已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100公里车速限制,将继续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