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9月12日上午10时起,下列路段于不同时间受每小时70公里或每小时50公里的车速限制:
上述的速度限制,可不时按照本公告以竖立、更换、移走或修改交通标志而更改,以确保汽车司机对于在该路段上须遵从的速度限制,获得充分指引。
同时,据2009年8月21日第5233号及2010年3月19日第1581号政府公告所公布在上述路段的车速限制,将予以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