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10月6日上午5时起,至2026年2月15日晚上11时59分止,新清水湾道东行由其与新利街交界处以西约160米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410米处止的路段将继续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已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70公里的车速限制,将继续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