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 (374)
延长清水湾道及新清水湾道临时车速限制的实施期限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10月31日下午6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下午6时止,下列路段将继续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1. 清水湾道西行由其与安秀道交界以东约400米处起,至其与新清水湾道东面交界以北约15米处止的路段;
    2. 清水湾道东行由其与新清水湾道东面交界以北约15米处起,至其与安秀道交界以东约400米处止的路段;
    3. 新清水湾道西行由其与清水湾道东面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460米处止的路段;及
    4. 新清水湾道东行由其与清水湾道东面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460米处止的路段。

       有关地点已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70公里的车速限制,将继续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