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12月10、11、12、17及19日,每日凌晨零时30分至上午5时30分,下列路段将实施每小时8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100公里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