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元朗公路及十八乡交汇处临时车速限制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于2026年3月21日至2026年5月2日,每日凌晨0时01分至上午6时正,下列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i)    元朗公路(北行)由约里程标志44.9A处起,至约里程标志39.1A处止的路段;
(ii)   元朗公路(西行)由约里程标志40.8B处起,至约里程标志44.6B处止的路段;
(iii)  元朗公路(北行)由其与博爱交汇处的交界处以北约180米起,至同一交界处止以北约770米止的路段;及
(iv)  十八乡交汇处(西行)由其与元朗公路(西行)的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处以东约50米止的路段。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