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于2026年8月15日至10月7日,每日凌晨0时01分起至上午6时止,下列路段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a) 元朗公路东行由约里程标志44.9A处起,至约里程标志39.1A处止的路段;
(b) 元朗公路西行由约里程标志40.8B处起,至约里程标志44.6B处止的路段;
(c) 元朗公路北行由其与博爱交汇处的交界处以北约180米起,至同一交界处以北约770米止的路段;及
(d) 十八乡交汇处西行由其与元朗公路西行的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处以东约50米止的路段。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谢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