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元朗新田公路临时车速限制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于2026年9月13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逢星期日每日凌晨0时01分至上午5时30分,新田公路下列路段将实施下述临时车速限制:

  (i) 新田公路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5.0A处及约里程标志34.8A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8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ii) 新田公路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4.8A处及约里程标志33.8A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iii)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2.5B处及约里程标志32.9B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8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iv)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2.9B处及约里程标志34.1B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v)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1.4B处及约里程标志31.8B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8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及
  (vi)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约里程标志31.8B处及约里程标志33.1B处之间的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署理运输署署长何广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