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根据第102I条发出的公告)

公共服务车辆司机的职前训练学校的指定

现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2I(1)及(9)条的规定,本人已指定下列地点由202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为公共服务车辆司机的职前训练学校: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楼2013室;及

九龙深水埗长沙湾道266-268号昌发商业大厦5楼501及502室


    德安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为经营上述公共服务车辆司机的职前训练学校的东主。

运输署署长谢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