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服务(A01)

欲提供游览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 」(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游览服务)申请书」(TD246A(A01))。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酒店服务(A02)

欲提供酒店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 (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酒店服务)申请书」(TD246A(A02))。申请人如欲提供予酒店的穿梭巴士服务,须於申请书内列明拟提供的服务详情,包括服务路綫、上落乘客地点、营办时间及日数,以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

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学生服务(A03)

欲提供学生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学生服务)申请书」(TD246A(A03))。申请人如欲提供学生服务予大专院校,须於申请书内列明拟提供的服务详情,包括服务路綫、上落乘客地点、营办时间及日数、收费详情、以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

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雇员服务(A04)

欲提供雇员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雇员服务)申请书」(TD246A(A04) )。申请人须於申请书内列明拟提供雇员服务的详情,包括服务路綫、营办时间及日数,收费详情、以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

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际乘客服务(A05)

过境服务

申请人须首先获取内地当局所发批准提供过境巴士服务的文件。如运输署於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公开邀请巴士营办商申请过境巴士班次配额,申请人须於指定日期内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同时向运输署及内地当局递交申请信及有关文件。配额申请会由内地及香港当局联合审批。获批准申请的营办商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 {国际乘客服务(过境服务)}申请书」(TD246A(A05B) )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新界运输管理部边界组申请。详列於服务详情表内的过境巴士服务路线及上/落客站点等安排(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须先获运输署批准。营办商须完成所有手续後才可经营过境巴士服务。

非过境服务

欲提供非过境国际乘客服务的申请人,须先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 -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国际乘客服务(除过境服务外)}申请书」(TD246A(A05))。申请人须於申请书上列明拟提供的国际乘客服务的详情,包括服务路线、营办时间及日期、收费详情,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

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居民服务(A06)

欲提供居民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居民服务)申请书」(TD246A(A06))。申请人须於申请书内列明拟提供居民服务的详情,包括服务路綫、营办时间及日数、收费详情,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申请书的附件A须由该服务的用户代表填写。如住宅区终站设於私人/公共屋邨内,屋邨管理处须填写申请书的附件B。

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复式类型交通服务(A07)

欲提供复式类型交通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包括提供复式类型交通服务)申请书」(TD246E)。申请人须於申请书内列明拟提供的复式类型交通服务的详情,包括服务路綫、营办时间及日数、收费详情,及用以提供服务的车辆等资料。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合约式出租服务(A08)

欲提供合约式出租服务的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 / 客运营业证证明书 / 新专线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申请书」(TD246A)及「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合约式出租服务)申请书」(TD246A(A08))。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合约式出租服务(A08)- 提供由相同起点往相同目的地的合约式出租服务

己获准提供合约式出租服务(A08)的客运营业证持证人如欲提供由相同起点往相同目的地的合约式出租服务,而在30天内不论是接续或间歇营运的日数超过两天,须在该服务开办前先行取得运输署批准。申请人须填妥「客运营业证-公共巴士服务(合约式出租服务)申请书」(TD246A(A08))乙部。申请人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须附同随申请书夹附的「填表须知」内所列的有关证明文件。

 

递交申请书

营办非专营巴士服务(除国际乘客服务-过境服务外)的客运营业证申请书填妥後,应亲身、由代理人或以挂号邮递交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三楼运输署公共车辆分组。

营办国际乘客服务-过境服务的客运营业证申请书填妥後,应亲身、由代理人或以挂号邮递九龙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7楼边界组。

 

查询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04 2574 (公共巴士服务) / 2804 2450 (私家巴士服务) 或传真2865 1227与公共车辆分组联络。

有关国际乘客服务(过境服务)的查询,请致电2399 2169或传真2110 9073与新界运输管理部边界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