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营巴士服务简介 (A01-A08)

A01 游览服务
A02 酒店服务
A03 学生服务
A04 雇员服务
A05 国际乘客服务
A06 居民服务
A07 复合交通服务
A08 合约式出租服务

 

非专营私家巴士服务简介 (B01 – B04)

B01 学生服务
B02 雇员服务
B03 伤残人士服务
B04 其他服务

 

A01 游览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游览服务即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服务─

(a) 收取个别车费而运载乘客;
(b) 乘客有权在有间断或没有间断的任何旅程中一起乘车,由乘客被接载的某地点或某些地点 (为同一地点或为同一近处的 2个或多於 2个地点 )前往一个或多於一个其他地点,然後返回乘客被接载的该地点或该等地点;
(c) 所有乘客的运载均是为完成该旅程大部分;并且
(d) 乘客中并无任何人是经常或惯常在一日之中该旅程作出的时间或大约时间前往该旅程的出发地点或途经地点,或该等地点的近处的

 

A02 酒店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酒店服务即运载下榻某酒店的乘客的服务,而该服务是在该酒店接载或放下每一名乘客的;

 

A03 学生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学生服务即运载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陪同或管控该等学生的人或於该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人往返该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服务;

 

A04 雇员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雇员服务即由雇主提供以运载任何为其雇用的人的乘客往返该等人的工作地点的服务;

 

A05 国际乘客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国际乘客服务即运载乘客往返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之间的服务:香港国际机场,红磡火车站、澳门渡轮码头或任何其他码头,任何香港边境过境站,任何酒店、航空公司办事处或任何渡轮终点码头或同类终点码头,而使用该服务的乘客只包括─

(i) 藉飞机、铁路、渡轮船只、船舶或汽车到达香港的人或拟藉飞机、铁路、渡轮船只、船舶或汽车离开香港的人;
(ii) 迎接或陪同第 (i)节所提述的人士的人;或
(iii)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雇用的人,或旅游代理、船务代理或铁路代理雇用的人;

 

A06 居民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住客服务即署长於考虑获得专营权以经营住客服务所涵盖路綫的任何部分的专营公司的权益与其他有关事宜後所批准的住客服务,而该服务是由或代任何住宅发展的管理机构、住客或拥有人提供,以运载乘客往返该住宅发展的服务

 

A07 复合交通服务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 230章 )第 4条的规定,复合交通服务即署长於考虑获得专营权以经营复合交通服务所涵盖路綫的任何部分的专营公司的权益与其他有关事宜後所批准,且乘客中并无任何人是经常或惯常在一日之中旅程作出的时间或大约时间前往旅程的出发地点或途经地点,或该等地点的近处的复合交通服务,而该服务是以公共巴士服务结合另一种或多种公共交通服务,运载乘客由一起点往一目的地的服务 (主要为运载乘客往返住宅发展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而凡为整个旅程 (单程或双程 )支付联运车费,该车费於并非巴士登车点或巴士上支付。

 

A08 合约式出租服务

署长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 (第 374章 )第 27(4)条,批准合约式出租服务。该条文列明公共巴士服务指署长所批准任何其他类型的服务以运载乘客。

根据现有客运营业证条件,营办任何合约式出租服务,只要往返相同起点及目的地地区,而在 30 天内不论是接续或间歇营运的日数超过两天,即须在服务开办前先行取得运输署署长的书面批准。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 (第 374章 )第 27(5)条,私家巴士服务指

B01 学生服务

为学生提供服务,即用教育机构名义登记的私家巴士,运载该教育机构的学生及陪同或管理该等学生的人或任教於该教育机构的人往返该教育机构的服务。

 

B02 雇员服务

即一项由雇主所提供用雇主名义登记的私家巴士,运载其雇员往返他们工作地点的服务。

 

B03 伤残人士服务

即专为运载伤残人士及受雇协助该等伤残人士的人所提供的服务。

 

B04 其他服务

不属出租或取酬但获署长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