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批准參與「深圳灣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的條件
參與「深圳灣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時須遵守以下的條件,包括:
- 根據本批准信使用指明車輛時,如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提出要求,必須向其出示本批准信以供查閱。
- 為符合條件(1)的要求出示本批准信時,批准信持有人須透過電子裝置展示本批准信的電子檔案,或出示其自行列印的打印本。選擇通過電子裝置展示本批准信的人士,必須確保批准信上的所有資料及二維碼清晰可讀。如批准信持有人選擇出示本批准信的列印本,須將打印機設定為列印A4文件、比例為100%列印及確保該列印本上的所有資料及二維碼清晰可讀。
- 根據批准信使用車輛時:
(a) 可在本批准信有效期內首5天經深圳灣口岸前往廣東省一次,並在出境後7天內(出境當天當作一天計算)經由深圳灣口岸返回香港;
(b) 只可由批准信件列明的指定司機駕駛;
(c) 批准信上所列明的「申請人」必須隨行;及
(d) 不可在封閉道路範圍內引致或有可能引致交通擠塞。
- 本批准信:
(a) 並無授權車輛在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28條封閉之道路上行駛;
(b) 並無批准駛入設有「不准駛入」標誌之道路;
(c) 並無授予任何泊車特權。指明車輛只可在以法定交通標誌及路面標記劃為停車地方之地點停泊;
(d) 不得被用作或涉及任何非法行為;及
(e) 並無批准進入軍事禁區。
- 若廣東省公安廳簽予批准信所限轄車輛的一次性臨時來往粵港小汽車及駕駛人入出境批准通知書失效,本批准及批准信將同時失效。
- 如申請在獲得批准及有關文件(包括批准信、批文及車牌號、行駛證等)發出後,有關申請人、指定司機或指明車輛的資料與申請時有所變更,則有關配額即告作廢。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亦可能拒絕讓指明車輛過境。
- 如批准信持有人或指定司機無合理理由逾期駕車回港,將來的申請可能不獲受理。
- 凡有人違反批准信的任何條件,運輸署可按批准信的持有人申請本配額時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或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批准信的持有人,取消本本計劃的批准。
申請人或司機亦可能因指定跨境駕駛計劃的參與資格失效及沒有有效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進入跨境封閉道路而被警方檢控。
批准參與「深圳灣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