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使用
申請人在封閉道路上駕駛時須遵守「許可證」上的條件,包括:
- 「許可證」必須展示在車頭接近行車證之位置。警務人員/交通督導員如提出要求,必須向其出示「許可證」。
- 運輸署署長發出的批准信必須展示在車頭當眼位置。警務人員/交通督導員如提出要求,必須向其出示信件。
- 車輛只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的首五天經由深圳灣口岸前往廣東省一次,並在出境後七天(出境當天作一天計算)內經由深圳灣口岸返回香港。(注意:雖然「許可證」的有效期共有十一天,但這不代表有關車輛可以在內地逗留十一天。根據一次性特別配額的規定,車輛必須在出境當天起計七天內返回香港,否則一概作逾期返港論。)
- 車輛只可由已核准的指定司機駕駛。
- 申請人(如持證人為公司,則其授權提出「許可證」申請的人士)必須隨行。
若廣東省公安廳簽發予「許可證」所限轄車輛的「批文」失效,「許可證」將同時失效。違反「許可證」使用條件或車輛在沒有有效「許可證」的情形下進入封閉道路可被檢控。如申請人或司機無合理理由逾期駕車回港,將來的申請可能不獲受理 (見第5.4段)。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