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
運輸署於2021年12月13日起推出便利措施及2023年3月1日推出新增便利措施,讓合資格的過境車輛可在指定日子經大橋口岸駕駛回港,接受車輛檢驗及續領香港車輛牌照。便利措施於申請於2023年6月16日完結,合資格的過境車輛仍可使用新增便利措施,經大橋口岸駕駛回港後,使用指定路線直接行駛至已預約的指定車輛測試中心/驗車中心進行驗車,再辦理續領車牌的手續。
申請日期
車輛回港日期
- 新增便利措施: 2023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
申請流程
新增便利申請措施流程圖
注意事項
- 申請人須為申請車輛的登記車主
- 指定司機須已預約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驗車服務,並符合及遵守入境香港的最新防疫要求。
- 獲批准車輛回港當日須持有效的香港第三者風險保險、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及澳門法定車輛保險(適用於滯留澳門的過境香港車輛)。
- 獲批准車輛於申請及回港驗車時須仍為在香港登記的車輛,以便可於指定驗車中心進行驗車。
- 如申請人在擬定回港日期前兩星期遞交的申請資料不全或文件不齊,本署或會無法如期處理申請,並可能會要求申請人重新遞交一份新申請再作處理。視乎有關申請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或須更改擬定車輛回港日期再作跟進。
- 請將填妥的申請表及所需文件以電郵交回運輸署過境服務分組(crossboundaryunit@td.gov.hk)。如未有以電郵遞交申請,亦可親身或由代理人透過郵寄/投遞等方式遞交(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0樓1032室),不過申請時間可能會較長。
申請表格 (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本)
滯留內地或澳門的香港車輛回港驗車申請表
所需證明文件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連同下列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 內地批准文件副本(即廣東省公安廳所簽發的有效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電子批文卡)(香港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持有人不適用);
- 如車輛屬公司擁有,須提交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副本﹙商業登記證不會被接納﹚;
- 香港車輛登記文件副本;
- 指定司機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副本;
- 指定後備司機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副本;
- 回港當日有效的香港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臨時保險單副本;
- 從內地╱澳門回港:回港當日有效的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副本;
- 從澳門回港:回港當日有效的澳門法定車輛保險副本(適用於滯留澳門的車輛);及
- 回港當日的車輛檢驗預約證明。
詳情條款
協助滯留內地或澳門的過境車輛回港驗車的詳情條款
滯留內地或澳門的過境車輛回港接受檢驗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