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的體格要求

  • 如你有以下所述的疾病或身體傷殘,你將不符合資格申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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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 1 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身體傷殘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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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令駕駛者在駕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的任何疾病或身體傷殘。
  • 如你其後在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患有上文第 (a) 或 (b) 段所述的任何疾病或身體傷殘,你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 1 -------- 例外的疾病及身體傷殘

(1) 癲癇症。
(2) 高血壓或其他因由,以致有可能突然暈眩或昏倒以致失去能力。
(3) 精神紊亂,以致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有可能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被羈留或以住院病人身分在該條例所指的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4) 任何導致肌肉不受控制的狀況。
(5)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6) 不能在白天充足光線下讀出與他相距 23 米的登記號碼﹝有需要者在配戴眼鏡或其他矯正視力鏡片作為協助,仍不能讀出﹞。
(7) 任何其他疾病或傷殘,而該疾病或傷殘很可能令申請人或持有人沒有能力在不危及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有效地駕駛或控制該執照所指的汽車或經適當改裝的汽車;但失聰本身並不當作為上述的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