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例訂有有關使用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條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3)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14(1)條,運輸署署長可為授權使用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運載乘客,而就該私家車發出提供指定類型服務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出租汽車許可證只發給私家車登記車主。    
     
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得轉讓。當有關私家車過戶予他人時,就該車輛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會隨即取消。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類別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14(3)(b)條,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該規例第15(5)條亦訂明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限制及有關考慮因素。現時,運輸署主要發出以下類別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類別 用途
(a) 酒店服務出租汽車 用以接載指定的酒店賓客
(b) 旅遊服務出租汽車 用以接載指定的旅行社遊客
(c) 私家服務(豪華房車) 出租汽車 用以接載已訂有合約,或已預約使用貴賓式服務的人士
(d) 私家服務(豪華房車 –過境)出租汽車 用以接載已訂有合約,或已預約使用貴賓式過境服務的人士
(e) 私家服務出租汽車 用以接載交通服務不足的地區的居民

使用非法出租汽車服務會令乘客蒙受風險,因為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提供非法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其第三者責任保險可能會失效。運輸署已推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網上查詢系統」,以方便公眾在打算乘坐出租汽車出行前,於互聯網上查詢某登記號碼的私家車是否已獲發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運載乘客。

要使用「出租汽車許可證網上查詢系統」,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www.gov.hk/hirecarpermit

 

   
     
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    
現時所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均由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遴選委員會會審視申請人是否符合所有既定的客觀要求及是否充分證明有確實需要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並會考慮相關法例要求及與申請有關的其他因素,然後向運輸署署長就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提出建議。運輸署署長會根據遴選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遴選委員會由運輸署一名首長級人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運輸及物流局和運輸署的官方代表和不同非官方成員。有關遴選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請參閱此連結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    
有關申請手續,請參考相關的申請書    
有關申請營辦過境出租汽車服務的詳情,請參閱此網頁    
     
由2017年2月1日起實行的新措施    
     
預先評估    
為向有意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人士提供更大彈性,並且利便新服務提供者加入出租汽車市場,運輸署引入一項可供自由選擇的「預先評估」安排,讓有意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人士可選擇在無需提交私家車登記文件的情況下,提出「預先評估」提求,從而獲悉如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可獲批准的機會,才進而投資和購買車輛。    
對於每項「預先評估」請求,運輸署都會先徵詢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把所得結果告知請求方。請注意,「預先評估」所得結果只供參考之用,絶不會於申請人提出正式申請時,對運輸署署長根據法例行使權力決定是否發出許可證具約束力。    
本署將由2017年2月1日起接受「預先評估」請求。申請人可從此連結下載並填寫相關表格,向本署請求進行「預先評估」。    
     
就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給予特別考慮    
現時,運輸署審批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提供的出租記錄和將履行的服務合約,以評審有關申請中的服務類別是否符合「有合理理由需要的」這項法定要求。為進一步便利新服務提供者加入市場,就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出租記錄或將履行合約的個案,運輸署會按個別情況給予特別考慮。申請人須就其擬議經營模式/計劃提供充分理據及證明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如有關申請以獲給予特別考慮為理由獲得批准,申請人便須使用應課稅值為港幣400,000元以上的全新車輛。就這項條件而言,全新車輛是指在申請時的車齡,由以「全新車輛」在香港首次登記的日期起計,少於1年;或如車輛並非以「全新車輛」在香港首次登記,則申請時車齡應距「出廠年份」不多於1年。這項安排由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所使用車輛的車齡新規定    
為確保出租汽車的質素符合更高質素點對點個人化交通服務的定位,由2017年2月1日起,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中擬使用的車輛,應課稅值應至少達300,000元以上;在申請時的車齡,由以「全新車輛」在香港首次登記的日期起計,應少於7年(即車齡為6年或以下);如車輛並非以「全新車輛」在香港首次登記,則申請時車齡應距「出廠年份」不多於6年。    
此外,在2017年2月1日或以後提交的所有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新申請,會新增一項出租汽車許可證條件,訂明如須更換車輛,替換車輛的車齡不應高於原來車輛。對於在2019年2月1日或以後更換的所有現有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這項規定亦會適用而成為出租汽車許可證條件。    
     
宣傳工作    
本署製作了以下電台宣傳聲帶及網上短片,以宣傳如何辨別非法出租汽車服務,亦提醒市民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車輛,其第三者風險保險可能失效。    
     
電台宣傳聲帶
   
乘客版    
司機版    
     

網上短片

出租汽車許可證網上短片截圖

   
     
常見問題    
有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常見問題,可瀏覽此處    
     
聯絡方法    
如對出租汽車許可證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04 2577與本署公共車輛分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