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 (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規例」),試車牌照只供真正從事車輛製造、維修或經營者使用於駕駛持牌人管有的車輛作特定營運用途,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使用限制。試車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只要是真正從事車輛製造、維修或經營,可按業務需要申請試車牌照。

規例授權運輸署署長可發出以下適用於不同車輛的試車牌照:

兩種試車牌照核准的用途分別為:

現有試車牌照 (紅牌) 新試車牌照(藍牌)
  • 只適用於駕駛非左軚車輛
  • 核准用途: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非左軚車輛

- 為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為作機械測試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只適用於駕駛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
  • 核准用途: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左軚車輛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左軚車輛

- 駕駛為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記左軚車輛往口岸或邊境管制站


兩種試車牌照的使用限制分別為:

現有試車牌照 (紅牌) 新試車牌照(藍牌)
  • 只可使用於持牌人在從事其車輛製造、修理或買賣業務過程中所管有的非左軚車輛,而該車必須能符合本港有關車輛構造及保養的規定
  • 試車牌照不得轉讓
  • 使用試車牌照時須在車輛最前及最後部份展示相關試車字牌
  • 試車牌照不可使用於下述用途的車輛︰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在營商過程中運載貨物,或送遞或搬運貨物
  • 使用試車牌照時,有關車輛不得運載超過2名乘客
  • 只可使用於持牌人在從事其車輛製造、修理或買賣業務過程中所管有的左軚車輛,而該車必須-

- 為擬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車輛;

- 符合《1949年國際公約》第22條第1、2及3段的規定;以及

- 自進口香港當日起計,並未逗留香港超過12個月(註: 司機須應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的要求,即場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 試車牌照不得轉讓
  • 使用試車牌照時須在車輛最前及最後部份展示相關試車字牌
  • 試車牌照不可使用於下述用途的車輛︰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在營商過程中運載貨物,或送遞或搬運貨物
  • 使用試車牌照時,有關車輛不可運載任何乘客

 

試車牌照持有人必須按法例訂明的要求備存授權使用試車牌照記錄及行程紀錄冊,以供運輸署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查閱。在使用試車牌照時,獲授權使用人士須隨車攜帶授權證明及行程紀錄冊複本(須載有最近30次行程的詳情的部分),並在運輸署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隨即出示。

如你需要以試車牌照駕駛車輛前往邊境禁區,你必須同時領有適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使用試車牌照時,有關人士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則或限制,否則可被檢控並被罰款最高2,000元。凡有人違反試車牌照使用規則或其外交通規例,相關試車牌照可被取消。

如需申請試車牌照,請參閱試車牌照申請資料,並將所須文件郵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駕駛執照記錄辦事處,傳送至傳真號碼:2865 3475,電郵至codlr@td.gov.hk。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須文件,如沒有就申請有進一步查問或要求補充資料,一般情況下會在 14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原則上批准有關申請。若申請人的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請帶備下列文件和款項前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五號櫃位辦理手續:

  1. 填妥的表格(TD24);
  2. 本署發出的「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信件正本;
  3. 香港身分證或公司註冊證正本;
  4.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5. 有關使用本信所批准之試車牌照的第三保險証書(你可以使用「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的信件檔號購買試車牌照的保險);及
  6. 合共1,614元款項,以用作繳付每套試車字牌按金1,000元、每個牌照年費500元、另加捐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114元。

試車牌照使用規例載於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至48、57及60條以及附表12至14,你可以在以下網頁瀏覽有關條文: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如需要進一步查詢,請致電 2594 7879與駕駛執照記錄辦事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