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試車牌照,包括非左軚車輛試車牌照(紅牌)及左軚車輛試車牌照(藍牌)的人士如擬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使用原有試車字牌,須向本署預先提出申請。

以下為申請繼續使用原有試車牌照及字牌的所需文件及安排:

試車牌照持有人須向本署預先提出申請,並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駕駛執照記錄辦事處,或傳真至2865 3475,或電郵至codlr@td.gov.hk:

  1. 註明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原因及用途的信件;
  2. 試車牌照持牌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有限公司註冊證副本;
  3.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4. 最近三個月使用試車牌照的行程紀錄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負責人簽署); 及
  5. 公司用於相關汽車業務的營業地址證明(即汽車陳列室、停車場、車房等用作營運用途的地址) (只接受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顯示公司名稱的水電費單據、銀行月結單或租約連租金收據)

運輸署會視乎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業務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仍然從事有關車輛業務,如: (a)營業地址相片、(b)廣告和刊登廣告的單據、(c)與其他從事車輛業務的公司的合約、(d)業務上掌管的車輛的詳情等、 (e)最近一次提交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 、(f)最近三個月或前之營業單據副本(即發給客戶的修理單據/買賣單據/入口單據/提貨單據)及 / 或 (g)填妥的「申請試車牌照資料」表格(DLRTL4)。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須文件,如沒有就申請有進一步查問或要求補充資料,一般情況下會在 14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的初步結果。如申請獲原則上批准,申請人須於「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信件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帶備以下文件及款項往香港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三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五號櫃位辦理發牌手續:

  1. 填妥的表格(TD24)及其所需文件。請在丙部右邊空格(□)內加上"✓"號;
  2. 「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的信件的正本;
  3. 有關使用所批准之試車牌照的第三保險證書;及
  4. 合共614 元款項。(以用作繳付每個牌照年費500 元及捐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114 元)

一般而言,試車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的4 個月向本署提出申請。

如需申請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請參閱試車牌照申請資料。請注意,無論你的試車牌照有效期何時屆滿,如你未能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向本署申請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你便須向本署重新申請新的試車牌照。

如有疑問,請致電2594 7877或2594 7878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