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注意:

《2012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於2012年7月9日起正式生效。修訂規例除引入一款供左軚車轉口貿易使用的試車牌照外,亦改善試車牌照監管機制,以防濫用。以下常見問題內容由2012年7月9日起適用。

試車牌照的用途

問1: 試車牌照可用於甚麼用途?
答:

現有及新的試車牌照的核准用途分別為:

現有試車牌照 新試車牌照
  • 只適用於能夠在本港登記及領牌的非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紅字 (紅牌)
  • 核准用途: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非左軚車輛

- 為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為作機械測試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只適用於駕駛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藍字 (藍牌)
  • 核准用途: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左軚車輛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左軚車輛

- 駕駛為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記左軚車輛往口岸或邊境管制站

   
問2: 試車牌照使用有甚麼限制?
答:

現有及新的試車牌照的使用限制分別為: 

現有試車牌照 新試車牌照
  • 只可使用於持牌人在從事其車輛製造、修理或買賣業務過程中所管有的非左軚車輛。
  • 該車必須能符合本港有關車輛構造及保養的規定
  • 試車牌照不得轉讓
  • 使用試車牌照時須在車輛最前及最後部份展示相關試車字牌
  • 試車牌照不可使用於下述用途的車輛︰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在營商過程中運載貨物,或送遞或搬運貨物
  • 使用試車牌照時,有關車輛不得運載超過2名乘客
  • 只可使用於持牌人在從事其車輛製造、修理或買賣業務過程中所管有的左軚車輛。
  • 該車必須-

- 為擬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車輛;

- 符合《1949年國際公約》第22條第1、2及3段的規定;以及

- 自進口香港當日起計,並未逗留香港超過12個月(註: 司機須應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的要求,即場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 試車牌照不得轉讓
  • 使用試車牌照時須在車輛最前及最後部份展示相關試車字牌
  • 試車牌照不可使用於下述用途的車輛︰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在營商過程中運載貨物,或送遞或搬運貨物
  • 使用試車牌照時,有關車輛不可運載任何乘客

試車牌照監管機制

問3: 使用試車牌照時須要攜帶甚麼文件於車上?
答:

試車牌照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人士在使用試車牌照時,必須攜帶填妥的「書面授權」及顯示最近最少30次行程的「行程紀錄冊複本」(須包括是次行程的詳情),並在警務人員或運輸署署長要求時隨即出示,以供查閱。

   
問4: 試車牌照持有人須備存甚麼文件?
答:

試車牌照持有人必須備存「授權紀錄」及「行程紀錄冊正本」,並在警務人員或運輸署署長要求時隨即出示,以供查閱。

   
問5: 「書面授權」、「授權紀錄」及「行程紀錄冊正本」分別須填寫甚麼資料?
答:

試車牌照持有人必須按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附表12至14填寫所有需要的詳情,如下:

書面授權須載有的詳情, 附表12

    1. 就有關試車牌照發出的試車字牌號碼
    2. 有關試車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4. 牌照持有人的緊急聯絡電話號碼
    5. 牌照持有人(如適用的話)持有的商業登記證上顯示的商業名稱
    6. 牌照持有人的營業地址
    7. (如適用的話)商業登記證號碼
    8. 作出書面授權的目的
    9. 有關獲授權使用者的詳情 —
      (a)    姓名
      (b)    香港身分證號碼
      (c)    獲授權使用者開始受僱於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d)    現時職位
    10. 所有根據第46A(5)條獲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的詳情 —
      (a) 姓名
      (b) 各人開始受僱於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c) 各人的現時職位
      (d) 各人的簽名樣本

授權紀錄須載有的詳情,附表13

    1. 就有關試車牌照發出的試車字牌號碼
    2. 有關試車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4. 牌照持有人(如適用的話)持有的商業登記證上顯示的商業名稱
    5. (如適用的話)商業登記證號碼
    6. 有關獲授權使用者的詳情 —
      (a) 姓名
      (b) 香港身分證號碼
      (c) 書面授權的編號
      (d) 獲授權使用者開始受僱於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e) 現時職位
    7. 所有根據第46A(5)條獲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的詳情 —
      (a) 姓名
      (b) 各人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c) 各人開始受僱於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d) 各人的現時職位
      (e) 各人的簽名樣本

行程紀錄冊須載有的詳情,附表14

    1. 就有關試車牌照發出的試車字牌號碼
    2. 有關試車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4. 有關行程的詳情 —

      (a) 日期

      (b) 行程於何時及何地開始

      (c) 行程於何時及何地結束(須於行程完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填寫)

      (d) 目的

    5. 被使用的車輛的詳情 —
      (a) 廠名
      (b) 車輛類型
      (c) 底盤號碼、引擎號碼或登記號碼

    6. (如車輛將會由獲授權使用者使用)獲授權使用者的下述詳情 —
      (a) 姓名
      (b) 駕駛執照號碼(無須在紀錄冊複本中指明)
    7. 如獲授權使用者已取得牌照持有人根據第46A(4)條指定的人的批准或牌照持有人的批准)該指定人士或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簽名
    8. 如車輛屬非左軚車輛,而有意的買家為測試或試用而使用試車牌照)有意的買家的下述詳情 —
      (a) 姓名
      (b) 駕駛執照號碼(無須在紀錄冊複本中指明)

   
問6: 行程紀錄冊須於何時填寫?
答:

除部分資料,如路程的完結時間、終點及路線外,牌照持有人須在使用試車牌照前填寫其他各項資料。

   
問7: 就授權程序而言,「獲試車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士」及「獲授權使用者」的人數有沒有上限?
答:

「獲試車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士」及「獲授權使用者」的人數並無設限,但試車牌照持有人應考慮其安排是否合理及符合管理需要。

   
問8: 「獲授權使用者」是否須要在每次使用試車牌照時填寫新的書面授權?
答:

不需要,除非有關授權是因應個別特殊情況而作出。但試車牌照持有人應考慮其安排是否合理及符合管理需要,亦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問9: 試車牌照可否由牌照持有人的僱員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例如:其他車房或合約承包商的僱員?
答:

不可以。

   
問10: 是否須要定期向運輸署/警務處提交行程紀錄冊及授權紀錄?
答:

試車牌照持有人須在任何警務人員或運輸署署長要求下隨即出示行程紀錄冊及授權紀錄以供查閱。獲授權使用試車牌照者亦須在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的要求下,須隨即出示書面授權及行程紀錄冊複本,以供查閱。另外,一如以往,試車牌照持有人在每年向運輸署申請繼續發出試車牌照時,必須提供行程紀錄冊副本作證明文件。除此以外,試車牌照持有人不必定期向運輸署/警務處提交行程紀錄冊或授權紀錄。

   
問11: 不正確地使用試車牌照,有何後果?
答: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任何車輛在違反試車牌照相關規例情況下位於道路上或在道路上使用,試車牌照的持有人、獲授權使用者及有關司機均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有關試車牌照亦可被取消。

除此之外,有關司機由於未獲授權使用試車牌照,更可能觸犯其他法例,例如駕駛不符合規例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等,可處更高罰款、停牌甚至監禁。

 

試車牌照的申請

問12: 如何索取試車牌照申請表格及詳情?
答:

請到以下網址下載試車牌照申請表格及詳情: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ermit/index.html

   
問13: 2012年7月9日開始,如試車牌照的申請屬新或額外申請個案,就試車牌照的新或額外申請,有甚麼新的要求?
答:

2012年7月9日開始,如試車牌照的申請屬新或額外申請個案,申請人須提供額外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申請試車牌照資料」表格(需顯示公司最近6個月的交易),連同最近三個月之營業單據副本(即發給客戶的修理單據/買賣單據/入口單據/提貨單據,並須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負責人簽署),至於之前三個月的營業單據副本,暫時無須提交,但申請人必須在本署作出要求時提供。

至於申請多於一個或額外試車牌照的人士,則須同時提供 (a) 書面陳述需使用多於一個試車牌照的理由,並附以充分證明文件;以及(b) 就申請人現有試車牌照,顯示最近一個月的行程的行程紀錄冊副本 (適用於已持有一個或以上試車牌照的申請人)

視乎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更充分的業務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有真正從事車輛業務,其中可能包括(a)營業地址相片、(b)廣告和刊登廣告的單據、(c)與其他從事車輛業務的公司的合約、 (d)業務上掌管的車輛的詳情等、 及 / 或 (e) 最近一次提交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

   
問14: 新的試車牌照(藍牌)與現有的試車牌照(紅牌),就申請要求方面,有甚麼分別?
答:

新的試車牌照(藍牌)與現有的試車牌照(紅牌)的申請要求,大致相若。但新的試車牌照(藍牌)申請人須額外提供最近六個月顯示公司從事左軚車輛轉口業務的證明文件副本(如:營業單據、進/出口載貨清單、報關文件等。)

   
問15: 本公司現持有試車牌照,如本公司由無限公司轉為有限公司形式營運,是否需要向運輸署再作新的試車牌照申請?
答:

一般而言,以有限公司模式經營的業務,應以有限公司名義持有及使用試車牌照;如申請人以無限公司形式經營其業務,該無限公司的東主或獲提名的其中一名合伙人應以個人名義持有及使用試車牌照。如你的公司已由無限公司轉為有限公司經營,你應盡快通知運輸署,並申請發出新試車牌照取代現有的牌照以供有限公司營運所需。

 

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申請

問16: 如何索取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表格及詳情?
答:

請到以下網址下載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申請表格及詳情: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ermit/index.html或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

   
問17: 試車牌照持有人應怎樣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
答:

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試車牌照,包括非左軚車輛試車牌照(紅牌)及左軚車輛試車牌照(藍牌)的人士,須按照經修訂的安排申請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在新安排下,若試車牌照持有人擬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使用原有試車字牌,須向本署預先提出申請,並將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駕駛執照記錄辦事處,或傳真至2865 3475,或電郵至codlr@td.gov.hk。

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屆滿的試車牌照的人士,請繼續沿用現在的申請安排。

以下分別為適用於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屆滿及於2013年9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試車牌照申請繼續使用原有試車字牌的所需文件及安排:

適用於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屆滿的試車牌照 適用於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試車牌照

試車牌照持有人須在牌照有效日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帶備以下文件及款項往香港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三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七號櫃位辦理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手續:

  1. 填妥的表格(TD24)。請在丙部右邊空格(□)內加上"√"號;
  2. 持牌人身份證副本,如持牌人為有限公司,請出示有限公司註冊證副本;
  3.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4. 試車牌照的第三保險證書;
  5. 最近三次使用試車牌照的行程紀錄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負責人簽署);及
  6. 合共614元款項,以用作繳付每個牌照年費500元及捐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114元

試車牌照持有人須向本署預先提出申請,並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駕駛執照記錄辦事處,或傳真至2865 3475,或電郵至codlr@td.gov.hk:

  1. 註明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原因及用途的信件;
  2. 試車牌照持牌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有限公司註冊證副本;
  3.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4. 最近三個月使用試車牌照的行程紀錄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負責人簽署); 及
  5. 公司用於相關汽車業務的營業地址證明(即汽車陳列室、停車場、車房等用作營運用途的地址) (只接受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顯示公司名稱的水電費單據、銀行月結單或租約連租金收據)

運輸署會視乎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業務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仍然從事有關車輛業務,如: (a)營業地址相片、(b)廣告和刊登廣告的單據、(c)與其他從事車輛業務的公司的合約、(d)業務上掌管的車輛的詳情等、 (e)最近一次提交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 、(f)最近三個月或前之營業單據副本(即發給客戶的修理單據/買賣單據/入口單據/提貨單據)及 / 或 (g)填妥的「申請試車牌照資料」表格(DLRTL4)。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須文件,如沒有就申請有進一步查問或要求補充資料,一般情況下會在 14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的初步結果。如申請獲原則上批准,申請人須於「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信件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帶備以下文件及款項往香港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三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五號櫃位辦理發牌手續:

  1. 填妥的表格(TD24)及其所需文件。請在丙部右邊空格(□)內加上"✓"號;
  2. 「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的信件的正本;
  3. 有關使用所批准之試車牌照的第三保險證書;及
  4. 合共614 元款項,以用作繳付每個牌照年費500 元及捐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114 元
   
問18: 為什麼運輸署要重新制定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試車字牌)的安排?
答: 運輸署重新制定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安排的目的是要進一步確保試車牌照持有人按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使用試車牌照,以完善試車牌照的簽發機制及打擊試車牌照被濫用的情況。
   
問19: 試車牌照持有人應何時遞交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申請?
答: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申請人應在原有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盡早提出申請。一般而言,試車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的4 個月向本署提出申請。本署亦會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的六星期以書面提醒試車牌照持有人(已向本署提出申請的牌照持有人除外)有關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申請安排。申請人可考慮在當時遞交申請。

   
問20: 申請試車牌照及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需時多久?
答:

運輸署在收到所有必須文件後,如沒有就申請有進一步查問或要求補充資料,一般情況下會在 14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的初步結果。如申請獲原則上批准,申請人須於「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信件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帶備該信件、當中列出的文件及款項往香港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3 樓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五號櫃檯辦理手續。

   
問21: 此新安排會否對業界帶來不便?
答:

由於試車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的4 個月向本署提出申請,而在新安排下所需的申請文件(例如使用試車牌照的行程紀錄副本)只是一些試車牌照持有人應已備存的資料,本署預料此新安排不會對業界帶來太大不便。

   
問22: 申請新試車牌照及已持有一個或以上而再申請試車牌照的安排會否受影響?
答:

新安排只適用於申請試車牌照(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申請新試車牌照及已持有一個或以上而再申請試車牌照的安排將不會受影響。

   
問23: 如我未能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向本署提出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的申請,應怎麼辦?
答:

無論你的試車牌照有效期何時屆滿(不論在2013年9月1日之前、當日或以後),如你未能在試車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繼續使用運輸署編配的試車字牌,你便須向本署重新申請新試車牌照。有關申請新試車牌照及試車字牌的方法及所需文件,請參閱申請試車牌照資料或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

   
問24: 如我未能在「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信件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到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發牌手續,應怎麼辦?
答:

「原則上批准簽發試車牌照」在發出後一個月無效,牌照持有人必須向本署重新申請新試車牌照。有關的申請方法及所需文件,請參閱申請試車牌照資料或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

   

連同試車牌照使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申請

問25: 在甚麼情況下,需要申請連同試車牌照使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答:

營運者如要將擬轉口及未經登記的左軚車駛往落馬洲管制站,須持有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另外,營運者如要將掛上現有試車牌照及未經登記的非左軚車經陸路入境,亦須持有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問26: 連同試車牌照使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由那個政府部門負責簽發?
答:

運輸署。

   
問27: 如何申請連同試車牌照使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答:

申請人可於2012年7月9日起帶同以下文件,前往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港政府大樓10樓本署的過境服務分組辦理出牌手續:

  • 申請表格TD547D (連同簽名式樣);

  • 有效試車牌照副本;

  • 最近六個月內報關文件或香港進/出口載貨清單副本;

  • 申請人/獲授權人士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稅務局最近發出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核證本或公司註冊處提供的最新公司查冊(查閱公司資料)結果核證副本或最新的週年申報表核證副本(由公司註冊處或香港註冊會計師/律師核證) ;

  •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以及

  • 有關費用

   
問28: 適用於按試車牌照行駛的車輛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有什麼使用限制?
答:

適用於按現有試車牌照行駛的車輛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僅可用於駕駛未登記非左駄車輛以送交至汽車買賣或展出者,或作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用途。

適用於按新試車牌照行駛的車輛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僅可用於駕駛未登記未登記左軚車輛以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

 

有意買車人士使用試車牌照須知

問29: 我在試車前是否必須向車行提供整個駕駛執照號碼?
答:

法例規定,「行程紀錄冊正本」必須載有使用試車牌照駕駛汽車作售前測試的準買家的姓名及駕駛執照號碼,準買家有責任向車行提供相關資料。

   
問30: 作為準買家,我在試車時是否須要攜帶車行的「書面授權」及「行程紀錄冊複本」?如我欲購買的車輛構造僅供一人使用,我以試車牌照作試車用途時,有甚麼需要注意?
答:

「書面授權」程序只適用於試車牌照持有人的僱員。有意購買汽車的準買家在試車時須有車行職員同行 (除非該車構造僅供一人使用),並由車行職員負責攜帶「書面授權」及「行程紀錄冊複本」。假如所試車輛構造僅供一人使用,準買家雖無須攜帶「書面授權」,但仍須確保有關的「行程紀錄冊複本」備存在該車輛上,以供署長或任何警務人員查閱。

   
問31: 我可以要求車行以試車牌照將我已購買的車輛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嗎?
答:

不可以。用於非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僅可用於 –

(a)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非左軚車輛;

(b)    為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c)    為作機械測試而駕駛非左軚車輛;或

(d)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運送車輛至一般買家並非許可用途。而且,根據現行法例,在買賣完成後,新舊車主須於72小時內往運輸署辦妥過戶手續,新車主亦應按需要隨即為車輛購買牌費,使車輛可於路上行駛。車行可為新車主安排送車,但不可使用試車牌照於該車輛上以送交客戶。

   
問32: 作為準買家,我是否會就試車時不正確使用試車牌照受到懲罰?
答: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任何車輛在違反試車牌照相關規例情況下位於道路上或在道路上使用,試車牌照的持有人、獲授權使用者及有關司機均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因此,準買家作為司機同樣須就違反試車牌照相關規例負上法律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