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換領新試車牌照(藍牌)

根據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7(3)條,試車牌照持有人可以現有的試車牌照(紅牌)連同車輛行駛許可證一併使用,作駕駛左軚車輛作試車牌照指定用途。 有關安排在《2012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修訂規例」)於2012年7月9日生效後將不再適用。合資格人士如在營運上需要駕駛左軚車輛作試車牌照指定用途,必須申請供轉口左軚車使用的新試車牌照(藍牌)。

上述修訂規例會令原本用於駕駛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紅牌)不再適用於左軚車輛。因此,本署將推出一次性換領措施,容許受影響的試車牌照持有人以「一換一」方式,以原本用於駕駛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紅牌)換領新試車牌照(藍牌),供其於原有試車牌照(紅牌)有效期屆滿前使用。

申請資格

一次性換領新試車牌照(藍牌)措施只適用於持有2012年7月8日或之前發出的有效試車牌照的人士。申請人並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該試車牌照原本是用作從事左軚車轉口業務。

申請辦法

申請以現有試車牌照換領新試車牌照人士須將以下申請文件,以郵寄(地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或傳真(傳真號碼:2143 6194)方式送交本署辦理-

批核完成後,本署會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信件,申請人可在2012年7月9日或之後,帶同作換領用途的現有試車牌照(紅牌)正本及試車字牌一對,連同以下文件前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務處第七號櫃位辦理出牌手續:

連同試車牌照使用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試車牌照持有人如須使用新試車牌照將擬轉口及未經登記的左軚車駛往落馬洲管制站,必須同時持有適用於該管制站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人可於2012年7月9日起帶同以下文件,前往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港政府大樓10樓本署的過境服務分組辦理出牌手續:

    
  • 申請表格TD547D (連同簽名式樣);
 
  • 有效試車牌照副本;
 
  • 最近六個月內報關文件或香港進/出口載貨清單副本;
 
  • 申請人/獲授權人士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稅務局最近發出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核證本或公司註冊處提供的最新公司查冊(查閱公司資料)結果核證副本或最新的週年申報表核證副本(由公司註冊處或香港註冊會計師/律師核證);
 
  •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以及
 
  • 有關費用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543 2114或瀏覽本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