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宣布延長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安排的期限兩年,至2026年3月31日; 相關的不同種類的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有以下新安排: | |||
自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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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動私家車 : | ||
i. | 除符合條件的私家車車主(見(一)(ii)段)外,一般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將由$97,500調整至$58,500。 | ||
ii. | 符合「一換一」計劃#條件的私家車車主,其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由$287,500調整至$172,500。 | ||
iii. | 應課稅價值(即稅前車價)超過港幣500,000元的電動私家車將不再享有首次登記稅寬減。 | ||
(二) | 其他種類的電動車(包括電動商用車、電動電單車和電動機動三輪車)的首次登記稅將繼續獲全數寬免。 | ||
* | 以本署接獲已填妥的「一換一」計劃申請表(表格TD628)及/或《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表格TD22)及所需文件的日期為準。 | ||
# | 「一換一」計劃下,安排拆毀及取消其符合條件的舊私家車的登記,而之後首次登記一輛新的電動私家車(「替代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有關計劃的詳情可參閱下文。 | ||
請按此瀏覽環境保護署的網頁以了解推廣使用電動車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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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換一」計劃(參加條件於2019年1月28日起修訂) | |||
私家車登記車主如符合以下「一換一」計劃的所有條件,可考慮於「一換一」計劃期間(即2018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安排拆毀及取消其名下的一輛「舊私家車」的登記,然後再以其名義首次登記一輛「替代電動私家車」以參加「一換一」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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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 「舊私家車」在取消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定義的私家車。「舊私家車」可以是一輛汽油、柴油、插電式/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純電動私家車。 | ||
(b) | 車齡 - 「舊私家車」在被拆毀而取消登記時必須已在香港首次登記最少6年,即在「舊私家車」的「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上顯示的「首次登記日期」與取消「舊私家車」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為6年或以上。 | ||
(c) | 擁有車輛期間 - 緊接在「舊私家車」取消登記前,你須連續是「舊私家車」的登記車主18個月或以上,即在「舊私家車」的「牌簿」上顯示的「登記為車主日期」與取消「舊私家車」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連續為18個月或以上。 | ||
(d) | 領牌期間 - 緊接在「舊私家車」取消登記前的12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10個月(即304天或以上),或取消登記前的24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20個月(即608天或以上),連續或不連續皆可,領有有效車輛牌照。 | ||
(e) |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 「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定義的私家車,並是一輛純粹以電力驅動及並不排放任何廢氣的私家車。 | ||
(f) | 首次登記時的車主 - 「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時的登記車主必須是「舊私家車」在拆毀及取消登記時的登記車主。 | ||
(g) | 「舊私家車」的拆毀和取消登記,以及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申請均必須在2018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進行。 | ||
(h) | 「舊私家車」被取消登記的日期不可遲於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申請當日。上述兩個日期不可相隔超過3個月。 | ||
參加「一換一」計劃的程序 | |||
主要步驟包括: | |||
(i) | 檢查有關「舊私家車」是否符合參加「一換一」計劃的條件; | ||
(ii) | 安排拆毀有關「舊私家車」; | ||
(iii) | 為有關「舊私家車」完成取消登記; 以及 | ||
(iv) | 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申請及「一換一」計劃申請以獲取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 | ||
關於步驟(iv),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任何汽車在首次登記前,正在出售該輛汽車的註冊分銷商/註冊進口者,或正在申請將汽車首次登記的人(如該輛汽車由註冊進口者以外的人進口)須繳付首次登記稅。因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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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換一」計劃的申請處理時間大約為10個工作天(在接獲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有所需文件起計)。 | |||
《如何參加為電動私家車提供較高首次登記稅寬減的「一換一」計劃》詳細闡述計劃的參加資格及申請程序,可在此下載。 本署促請有意參與「一換一」計劃的私家車車主在安排拆毀其現有的私家車前,先細閱上述文件,清楚了解計劃的參加條件及申請程序。如私家車車主不肯定其私家車是否符合計劃的參加條件,應先向本署查詢。查詢方法見常問問題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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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換一」申請表格 | |||
「一換一」計劃的申請表格可在此下載。如有查詢,可致電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 2804 2270)或1823。 |
常問問題 |
問1 | 我如何去確認我現有的私家車符合參加「一換一」計劃的條件? |
答1 | 車主可參閱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上的「首次登記日期」及「登記為車主日期」以計算出「舊私家車」的現時車齡及現時登記車主擁有車輛期間。如欲查詢「舊私家車」在最近12個月內的已領牌期間,可透過電郵(地址: hklo@td.gov.hk)或書面(地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行政主任/首次登記稅收啟)向我們查詢,並請夾附「舊私家車」的牌簿(需有登記車主簽署)的數碼相片或影印本。 |
問2 | 「一換一」計劃會否限制每位車主或申請人參與申請的數目? |
答2 | 不會。 |
問3 | 油電混能車是否獲豁免/寬減汽車首次登記稅? |
答3 | 財政司司長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的汽車首次登記稅的寬減只適用於純粹以電力驅動及並不排放任何廢氣的汽車;油電混能車並不是純粹以電力驅動的汽車,因此不能獲寬減汽車首次登記稅。 |
問4 | 我應如何安排拆毀我現有的私家車? |
答4 | 你可使用由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務以拆毀你現有的私家車。你應要求廢車回收公司發出載列以下資料的車輛拆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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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我現有的私家車被拆毀後,該做什麼去取消其登記? |
答5 | 在你現有的私家車被拆毀後,你須向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提交已填寫及簽署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表格TD184)(表格可在此下載) 如你欲同時保留該私家車的車輛登記號碼,則提交《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書》(表格TD129)(表格可在此下載)及所需文件,以取消該私家車的登記。 |
問6 | 我可否拆毀及取消我名下的私家車的登記之後,讓我的親屬/朋友運用此私家車去參加「一換一」計劃? |
答6 | 不可以。「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時的登記車主必須是「舊私家車」在拆毀及取消登記時的登記車主,才可以享有「一換一」計劃下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 |
問7 | 在「一換一」計劃下,我可否先首次登記「替代電動私家車」,之後才拆毀及取消「舊私家車」的登記? |
答7 | 不可以。在「一換一」計劃下,「舊私家車」被取消登記的日期不可遲於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申請當日。上述兩個日期須在2018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並不可相隔超過3個月。 |
問8 | 如果我從註冊分銷商購買一輛電動私家車以替換我現有的私家車,我可否直接向運輸署提交「一換一」計劃申請以享有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 |
答8 | 不可以。如「替代電動私家車」是從註冊分銷商購買,有關的「一換一」計劃申請須由該註冊分銷商提出。 |
問9 | 我計劃進口一輛電動私家車到香港自用,有關程序為何? |
答9 | 請於此連結參閱《進口及登記純電動車輛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指引》。 |
問10 | 在「一換一」計劃下的「替代電動私家車」的應繳首次登記稅稅款是如何計算的? |
答10 | 「替代電動私家車」的應繳首次登記稅稅款,按現時私家車首次登記稅稅率(最初的$150,000應課稅價值的稅率為46%; 其次的$150,000為86%; 其次的$200,000為115%; 剩餘的應課稅價值的稅率為132%)計算的方法如下 - 應課稅價值 x 私家車首次登記稅稅率 - 適用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 (視乎「一換一」計劃申請的遞交日期) 例子1 「替代電動私家車」的應課稅價值為$400,000,於2024年3月15日遞交「一換一」申請。如申請獲批,其應繳首次登記稅稅款 = [($150,000 x 46% + $150,000 x 86% + $100,000 x 115%) - $287,500] = $313,000- $287,500 = $25,500 例子2 「替代電動私家車」的應課稅價值為$400,000,於2024年4月15日遞交「一換一」申請。如申請獲批,其應繳首次登記稅稅款 = [($150,000 x 46% + $150,000 x 86% + $100,000 x 115%) - $172,500] = $313,000- $172,500 = $140,500 |
問11 | 我的「替代電動私家車」在「一換一」計劃下獲得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少於寬減額上限。如果我在「替代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後6個月內為其安裝配件/取得應課稅保證,「替代電動私家車」是否還可享有「未用」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 |
答11 | 是。如一輛「替代電動私家車」在「一換一」計劃下獲得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低於上限,本署在計算因應「替代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後6個月內安裝配件/取得應課稅保證而應繳的額外首次登記稅稅款時,會將「未用」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包括在計算之內。 例子 : 「替代電動私家車」的應課稅價值為$360,000,適用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為$287,500,其獲得的寬減額為$267,000,即在首次登記時無需繳付稅款。如「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後6個月內安裝價值$50,000的配件,應繳的額外首次登記稅稅款 = [(50,000 x 115%) - $20,500] = $57,500 - $20,500 = $37,000 |
問12 | 如註冊分銷商不願意為我所購買的「替代電動私家車」提交「一換一」計劃申請,我應怎辦? |
答12 | 運輸署已向銷售電動私家車的註冊分銷商介紹「一換一」計劃的細節,並解釋他們應就其銷售而符合條件的電動私家車提交「一換一」計劃的申請。如有註冊分銷商拒絕提交「一換一」計劃的申請,有關車主可致電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 2804 2270),牌照事務處職員會作出跟進。 |
問13 | 如我未能從「一換一」計劃申請獲得全數應享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我應怎辦? |
答13 | 有關車主可致電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 2804 2634),牌照事務處職員會作出跟進。 |
問14 | 我在續領車輛牌照時填寫了續領車輛牌照申請書(TD558)第二頁的聲明,申請豁免車輛牌照過期後使用車輛的附加費。聲明所指的已豁免車輛牌照期間,是否計算在「一換一」計劃條件(d)要求的領牌期間內? |
答14 | 否。有關聲明只是豁免車輛在上一張牌照屆滿後至新牌照開始生效前所繳交的附加費,該期間仍然會被視為未持有有效車輛牌照,因此並不計算在「一換一」計劃條件(d) 所要求的領牌期間內。 |
問15 | 我在續領車輛牌照時繳付了逾期續牌附加費,附加費所覆蓋的期間是否視作已持有有效車輛牌照? 該段期間的日數可否計算在「一換一」計劃條件(d)要求的領牌期間內? |
答15 | 否。繳交未續領車輛牌照期內的附加費,並不視作已為該車輛「補領」過去未領牌照期間的車輛牌照,本署亦無法為車輛過去未領牌期間「補領」車輛牌照。因此,即使繳付了逾期續牌附加費,附加費覆蓋的日子仍然屬於未持有有效車輛牌照,該期間並不計算在「一換一」計劃條件(d)所要求的領牌期間內。 |
問16 | 若我的「一換一」或車輛首次登記申請因資料有誤或有遺漏被運輸署退回並須重新提交申請,申請日期將會如何計算?會否影響獲批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 |
答16 | 申請日期以本署接獲已填妥的申請表及所有所需文件的日期為準。 例子 : 申請人於2024年3月20日遞交「一換一」申請,但因申請表上的資料與買賣合約不符被本署退回。申請人於2024年4月10日重新遞交申請,獲本署接納。 以上例子中,本署於2024年4月10日收到填妥的申請表及所有所需文件。因此,申請日期為2024年4月10日(而非2024年3月20日)。適用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為$172,500(而非$287,500)。 |
問17 | 如果我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訂購了一輛電動私家車,但卻未於新安排實施前辦理首次登記,該電動私家車的應繳首次登記稅稅款會如何計算? |
答17 | 政府會實施一次性的安排,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前已訂購的電動私家車或已由車主安排付運來港自用的電動私家車,即使並未於2024年4月1日前辦理首次登記,若相關的本地註冊分銷商/註冊進口者/車主向運輸署提交所需證明文件,申請按調整前的寬減額繳付汽車首次登記稅。有關申請如獲運輸署核實批准,該「替代電動私家車」仍可獲修訂前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然而,本地註冊分銷商/註冊進口者/車主必須於2025年2月27日或之前提交申請,方可按上述一次性的安排,以調整前的寬減額繳付汽車首次登記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