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已在本港登記的車輛,其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上均顯示一項有關「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下稱「車輛狀況」)的描述。運輸署將由2019年1月2日起修訂「車輛狀況」的分類及描述,使車輛登記文件所顯示的資料能更客觀地描述車輛在首次登記時的狀況,以供車主及準買家參考。

運輸署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及參考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做法後,由2019年1月2日起,在界定在香港首次登記的車輛的「車輛狀況」時,會採用以下分類:

在2019年1月2日前首次登記的「車輛狀況」分類 在2019年1月2日起實施的「車輛狀況」分類
(i) 「全新車」

(ii) 「進口二手車」

A – 根據相關文件,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但有關登記不准許車輛在道路上使用。

B – 基於車輛進口者的聲明,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

C1 – 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根據相關證明文件,車輛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的時間少於15天。

C2 – 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並不歸類為C1狀況。
(iii) 「外地進口自用車」 D – 車輛由登記車主進口香港自用。
(iv) 「本地裝配汽車」 E – 車輛是在香港以進口底盤或進口駕駛室及底盤添加指明附加物裝配而成的車輛。
(v) 「經拍賣所得的汽車」 F – 車輛是透過拍賣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購得。

經修訂的「車輛狀況」旨在如實地描述首次登記車輛在進口香港前的情況,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而非描述或反映車輛使用情況或損耗程度。

如有查詢,可致電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2804 2634)或查詢熱線(電話:2804 2600)

 

常問問題

問1 運輸署為何要修訂「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車輛狀況」)?有關修訂對公眾有甚麼好處?
答1 早前有公眾意見認為,現時車輛在首次登記時有關車輛狀況的分類及描述,未必能客觀地反映車輛的狀況,而且部分用詞如「全新車」、「進口二手車」可能會有不同釋義。運輸署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及參考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做法後,將由2019年1月2日起採用經修訂的「車輛狀況」。在實施新安排後,車輛登記文件會載列車輛首次登記時狀況的客觀資料,以協助市民(尤其是車主及準買家)評估有關車輛的真實狀況,並在車輛買賣時作出精明決定。
   
問2 實施經修訂的「車輛狀況」後,車輛登記文件上會如何顯示「車輛狀況」?
答2 由2019年1月2日起,所有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其車輛登記文件上的「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會用英文字母及數字(即A/ B/ C1/ C2/ D/ E/ F)顯示,背頁則會詳細列明「車輛狀況」的註釋。
   
問3 我現有的車輛是在2019年1月2日前登記,我是否需要換領車輛登記文件,使車輛類別可根據經修訂的「車輛狀況」重新界定?
答3 不需要。在實施新安排前已經登記的車輛,其車輛登記文件上「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的類別將維持不變。
   
問4 「車輛狀況」A與B類別都是指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的車輛,兩者有甚麼分別?
答4 就「車輛狀況」A類別來說,註冊分銷商須提交證明文件,例如出口國家/地區的獲授權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或註冊分銷商/進口商直接從車輛製造商取得車輛作銷售的證明文件,以證明車輛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但有關登記不准許車輛在道路上使用。至於「車輛狀況」B類別,則是車輛進口者未有提供上述證明文件,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有關車輛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
   
問5 被界定為「車輛狀況」A或B類別的車輛,是否等同「全新車」或「新車」?「車輛狀況」C1或C2類別的車輛,是否等同「進口二手車」?
答5 不是。經修訂的「車輛狀況」只會如實地描述首次登記車輛進口香港前的情況,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而非描述或反映車輛使用情況或損耗程度。
   
問6 有關「車輛狀況」修訂會否影響車輛應課稅價值及須繳付的首次登記稅?
答6 不會。「車輛狀況」是由運輸署在處理首次登記申請時決定的,而有關汽車的應課稅價值在首次登記申請遞交予運輸署前已由香港海關評定,香港海關在評定汽車應課稅價值時不會考慮有關「車輛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