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牌照服務精簡措施明日起生效

運輸署今日(五月十八日)宣布,由明日(五月十九日)起,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無須出示他們現有的駕駛執照。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亦無須出示他們的正式駕駛執照。至於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申請人,也無須出示現有的駕駛執照和有關車輛的登記文件。

  運輸署發言人說:「取消出示有關執照的規定,有助精簡現行發牌程序,為市民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務。運輸署署長只會在需要時,才要求申請人出示有關執照。」

  他補充說:「另外,為確保運輸署備存駕駛執照持有人及車主的最新地址,當局已修訂法例,清楚訂明執照持有人及車主須於他們先前向運輸署呈報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運輸署署長。該等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需要時,他們會被要求出示有關更改的證明。如涉及更改姓名或身分證明文件的資料,執照持有人及車主須向運輸署提交現有的執照及車輛登記文件,以便作出更正。」

  如欲查詢新措施的詳情,請致電: 二八零四 二六零零。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