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回應非專營巴士規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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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非專營巴士的規管事宜,運輸署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強調,作為一種輔助公共交通服務,大部分非專營巴士服務都是正當地按照規定營辦。如果有營辦商營辦未經批准的服務,可能會造成交通和環境問題,因此該署一直密切監察非專營巴士的營運情況,並就懷疑違規營運的非專營巴士個案作出跟進及安排研訊工作。

  該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0條,運輸署署長可就未經批准的巴士服務對客運營業證持證人進行研訊。若研訊確立有關客運營業證持證人曾違反相關條例或發牌條件,運輸署署長可處罰該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包括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客運營業證。

  若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對運輸署署長所作的決定有異議,他們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2條申請由交通審裁處覆核署長的決定。

  運輸署一直有透過不同渠道向各客運營業證持證人講解上述處理違規非專營巴士服務的措施及程序,當中包括與業界的定期會議、來往信件、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刊物及運輸署網頁。因此各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均十分清楚及理解有關措施及程序。

  本署會繼續與業界保持對話。



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