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傳媒查詢有關車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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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傳媒查詢有關香港部分路段的車速限制,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十四日)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的規定,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而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更改速度限制。

  發言人說更改道路最高速度限制一般是基於運作和技術上的需要,而有部分更是為配合緊急道路工程而作出的。

  他說:「運輸署署長會不時刊登憲報公告,更改某些道路的速度限制。」

  署長只曾一次於一九八四年以法律公告形式刊登憲報 (即第374M章) ,當時香港道路的速度限制由英制單位轉換至十進制單位。

  發言人強調在憲報內刊登的公告與法律公告同具法律效力。

  警方會按憲報最新公告的道路最高速度限制執法。

  發言人說如路段沒有豎立任何交通標誌,則其最高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如路段最高車速限制並非每小時50公里,則運輸署署長須安排豎立交通標誌,對司機於在該道路上適用的速度限制給予充分指引。

  他說:「駕駛人士應遵守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因為標誌所顯示的是適用於該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

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