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三號幹線專線小巴服務試驗計劃 - 登記為「當區公共小巴司機」

為 進 一 步 鼓 勵 紅 色 公 共 小 巴 (「 紅 巴 」 )轉 為 專 線 小 巴 及 考 慮 到 新 投 入 服 務 的 鐵 路 (西 鐵 )會 對 當 區 現 有 紅 巴 司 機 造 成 的 影 響 , 當 局 正 籌 備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 推 出 行 經 三 號 幹 線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予 當 區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經 營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表 示 : 「 試 驗 計 劃 下 將 有 三 條 路 線 , 分 別 是 元 朗 至 荃 灣 、 佐 敦 及 旺 角 。 這 些 路 線 會 以 現 有 紅 巴 沿 青 山 公 路 行 走 元 朗 與 市 區 路 線 的 起 點 及 終 點 為 藍 本 。 」

他 說 : 「 經 諮 詢 小 巴 業 界 及 當 區 受 影 響 的 紅 巴 司 機 後 , 由 於 對 有 關 試 驗 計 劃 反 應 積 極 , 當 局 決 定 由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開 始 為 有 關 試 驗 計 劃 進 行 登 記 「 當 區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 的 工 作 。 有 意 參 加 是 項 試 驗 計 劃 的 紅 巴 司 機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所 須 文 件 於 二 ○ ○ 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或 以 前 , 以 附 有 的 免 費 簡 便 回 郵 地 址 寄 回 運 輸 署 。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及 申 請 須 知 將 於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六 時 在 行 經 元 朗 至 市 區 的 紅 巴 路 線 沿 途 的 適 當 位 置 直 接 派 發 予 有 關 紅 巴 司 機 。

另 外 , 有 關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指 引 由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可 於 運 輸 署 網 頁 (www.info.gov.hk/td) 下 載 , 及 於 以 下 地 點 供 免 費 索 取 :

* 1.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1 樓 運 輸 署 總 部 。
* 2. 九 龍 聯 運 街 30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7樓 運 輸 署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
* 3. 運 輸 署 下 列 牌 照 事 務 處 :
* *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
* *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
* *   九 龍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5 樓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
* *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2 樓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以 證 明 申 請 人 為 「 當 區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 , 以 合 符 資 格 參 與 是 次 試 驗 計 劃 :

* 所 駕 駛 公 共 小 巴 的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牌 簿 ) 副 本 ; 及
* 現 時 租 賃 公 共 小 巴 合 約 文 件 副 本 ; 或
* 由 車 主 簽 署 證 明 現 時 出 租 其 下 公 共 小 巴 予 申 請 人 的 信 件 正 本 。

如 在 申 請 期 間 ( 即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至 二 ○ ○ 四 年 一 月 五 日 ) 有 任 何 查 詢 , 歡 迎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 2399 2160 / 2399 2162 與 本 署 聯 絡 。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