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7日:政府澄清「停車等候會被檢控」標誌具提示作用

就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 有 報 章 報 道 「 停 車 等 候 會 被 檢 控 」 標 誌 的 問 題 , 政 府 發 言 人 作 出 聲 明 如 下 :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第 三 條 , 授 權 運 輸 署 署 長 可 在 任 何 道 路 上 或 附 近 豎 立 或 放 置 交 通 標 誌 。 包 括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及 非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

如 交 通 標 誌 是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 則 該 標 誌 的 涵 義 須 與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內 附 表 1 、 3 或 4 該 標 誌 的 圖 形 , 內 容 及 註 釋 相 符 。 所 有 禁 制 及 指 令 信 息 , 都 會 用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表 達 , 因 為 它 們 都 有 法 例 註 釋 。 增 訂 新 的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會 以 憲 報 形 式 刊 憲 , 然 後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批 , 待 通 過 有 關 修 訂 後 才 落 實 。

不 屬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者 , 則 其 大 小 、 顏 色 及 類 型 可 按 運 輸 署 署 長 認 為 適 當 而 定 。

「 停 車 等 候 會 被 檢 控 」 標 誌 不 屬 「 訂 明 交 通 標 誌 」 , 是 和 一 組 黃 色 影 線 的 道 路 標 記 一 起 使 用 。 通 常 設 置 在 停 車 灣 內 , 以 提 示 駕 駛 者 不 可 停 泊 等 候 。 該 標 誌 是 『 提 示 性 』 , 目 的 是 清 楚 地 提 醒 駕 駛 者 在 有 關 道 路 範 圍 內 , 嚴 禁 泊 車 , 警 方 將 檢 控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而 不 作 事 前 警 告 。

警 方 一 般 會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37 章 定 額 罰 款 (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 條 例 第 4 或 7 ( 1 ) 條 , 使 用 定 額 罰 款 檢 控 違 例 泊 車 。 而 上 述 兩 項 罪 行 均 為 定 額 罰 款 三 百 二 十 元 。

運 輸 署 會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檢 討 這 個 標 誌 是 否 可 以 達 到 提 示 駕 駛 者 的 目 的 。

「 停 車 等 候 會 被 檢 控 」 標 誌 是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尾 在 新 界 首 先 進 行 測 試 ,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中 推 行 至 全 港 有 嚴 重 違 例 停 泊 車 輛 的 停 車 灣 , 是 和 一 組 黃 色 影 線 的 道 路 標 記 一 起 使 用 。 通 常 設 置 在 停 車 灣 內 , 以 提 示 駕 駛 者 不 要 停 泊 等 候 。

二 ○ ○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