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與警方聯手加強取締未經批准的居民巴士運作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在 提 醒 市 民 , 只 可 乘 搭 獲 批 准 的 居 民 巴 士 ( 邨巴 ) , 並 切 勿 乘 搭 未 經 批 准 的 居 民 巴 士 ( 非 法 邨巴 ) 時 表 示 : 「 運 輸 署 與 警 方 將 會 聯 手 加 強 取 締 非 法 邨巴 。 」

發 言 人 說 : 「 市 民 及 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營 運 者 對 非 法 邨巴 問 題 日 益 關 注 ; 包 括 它 們 在 道 路 及 路 邊 , 特 別 是 在 繁 忙 幹 道 上 , 所 引 起 的 交 通 問 題 , 以 及 其 對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 非 法 邨巴 的 第 三 者 保 險 是 否 有 效 尚 屬 疑 問 。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聯 手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情 況 。 」

發 言 人 指 出 : 「 我 們 已 擁 有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網 絡 , 為 市 民 服 務 。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市 民 對 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求 , 並 致 力 配 合 市 民 需 要 。 對 於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未 有 適 當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運 作 , 而 又 被 認 為 確 有 需 要 的 非 法 邨巴 ,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給 予 批 准 ,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提 供 往 就 近 鐵 路 站 或 公 共 交 通 接 駁 站 的 服 務 。 」

發 言 人 說 : 「 經 營 非 法 邨巴 者 將 會 被 檢 控 或 被 運 輸 署 研 訊 , 經 營 者 原 持 有 的 客 運 營 業 証 將 視 乎 研 訊 結 果 而 可 能 被 取 消 、 中 止 或 更 改 。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 未 經 許 可 經 營 居 民 巴 士 是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的 。 初 犯 者 可 被 罰 五 千 元 及 監 禁 三 個 月 ; 再 犯 者 可 被 罰 一 萬 元 及 監 禁 半 年 。 警 方 將 全 力 支 持 運 輸 署 執 行 條 例 , 以 打 擊 非 法 經 營 的 居 民 巴 士 服 務 。 」

為 方 便 市 民 識 別 居 民 巴 士 , 運 輸 署 已 改 善 在 合 法 經 營 居 民 巴 士 上 展 示 的 標 誌 。 此 外 , 運 輸 署 亦 計 劃 在 市 區 及 新 界 非 法 居 民 巴 士 的 經 營 黑 點 設 立 居 民 巴 士 站 , 方 便 市 民 乘 搭 合 法 居 民 巴 士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補 充 : 「 居 民 巴 士 服 務 在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中 的 角 色 是 輔 助 性 質 的 , 主 要 是 為 紓 緩 繁 忙 時 間 內 公 眾 在 專 營 巴 士 及 綠 色 小 巴 的 服 務 不 足 夠 地 區 的 交 通 需 求 。 這 亦 是 當 局 在 審 批 經 營 居 民 巴 士 服 務 申 請 的 原 則 , 除 此 之 外 , 當 局 亦 會 考 慮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如 區 內 已 有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 或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經 營 者 的 申 請 計 劃 , 區 內 及 路 面 的 交 通 情 況 。 」

現 時 , 全 港 有 三 百 多 條 居 民 巴 士 路 線 。 運 輸 署 相 信 隨 著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的 不 斷 改 善 , 居 民 巴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將 會 減 少 。

二 ○ ○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